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优先保护区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机制,落实深化中央“以奖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省级相关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污染物减量化技术、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技术等。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依托现有的农药三废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肥料工业废弃物与资源化利用、造纸污水处理等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体系,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治理修复技术和风险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企业防治土壤污染,预防和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加强对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主动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二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1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立足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土壤环境测控体系为支撑,加快推进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强化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全力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省文件要求,全面摸清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全市60%以上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长期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准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的监管企业名单,确保达标排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且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3.强化化肥农药等污染控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
4.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建立污泥处理全过程监管制度,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在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监管,防止造成周边土壤污染。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及填埋场所防渗措施监管。鼓励及规范规模化养殖场所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综合利用。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5.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
6.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
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7.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管。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订并实施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
8.加强污染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被污染地块变更使用权人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
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住宅、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四实施土壤修复试点。
9.制定土壤修复工程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各相关县区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在2015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并根据土壤详查情况对规划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10.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点。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能够开展土壤中镉、砷、汞、铅、铬、铜、锌、镍、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分析。要配备相应执法装备,充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队伍,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
12.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13.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夯实属地管理责任。
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动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考核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研发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
1.市环保局负责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管。
2.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协调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产业及投资政策。
3.市物价局负责落实、协调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价格政策。
4.市工信委负责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的升级改造和淘汰。
5.市财政局配合争取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项目配套资金,加大土壤环境保护投入,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
6.市国土局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壤保护优先区域划分、数据库动态管理和有关用地审批,负责污染
土壤治理修复。
7.市水务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土壤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指导和业务工作指导;负责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估,并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牵头。
9.市农林委负责强化化肥、农药和废弃农膜等农用投入品的管理,加强被污染耕地的分类管理,划定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参与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划、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及土壤治理修复等工作。
10.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肥、农药市场监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灌溉用水水质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土壤保护工作,应积极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等级认定、被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投入机制。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省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治水平。
鼓励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动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建立产、学、研、管相结合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联合体。在科技攻关、基础研究方面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专题,重点支持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大力培养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人才,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专业技术机构和骨干企业。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6˙5”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五完善法规政策,建立考核机制。
研究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确定和监管、土壤环境质量等级认定管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以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3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2011203.html
第三篇:土壤保护方案现场土壤保护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设概况。丹徒新城恒顺大道改造工程位于宜城大道以东,g312以西区域,整体呈东西向。路线起于与宜城大道交叉,向东南方向延伸,下穿s86镇江支线后,往东止于园区二路(盛园路)交叉,路线全长3328.911m。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规划红线宽度50m,设计速度为50km/h。
2、本工程由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投资建设,南京先行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江苏省苏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
二、施工土地保护措施
为切实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建筑工程周边的生态环境,营造工程与周边环境相互协调,结合本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达到文明施工、重视环保,保护环境,特制定施工环保方案:
1.土地补偿恢复措施
(1)尽量减少施工期临时占地,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缩短临时占地使用时间。
(2)各种临时占地在工程完成后应尽快进行植被及耕地的恢复,做到边使用,边平整,边绿化,边复耕。
(3)使用荒地或其他闲散地时也应及时清理整治、恢复植被,防止土壤侵蚀。
2.取、弃土场的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前面生态环境影响中对取、弃土场的分析,取、弃土场的设置对当地生态环境、基本农田的保护和水土保持有着重要作用,为避免或尽量减少工程对取、弃土场的不利影响,建议工程施工中采取以下措施:
(1)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取土场必须取得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批准文件,严格禁止非法取土和随意弃土,以免对国有土地资源造成损失。(2)在取土前,应做到把20~30cm厚的耕地表土推至一边堆放储存,待取土结束后平整土地时回归耕层表土,规模较大的取、弃土场施工期间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如挡土墙、排水沟等)防治水土流失。
(3)如对现有取土场进行深挖取土时,要结合当地现状决定取土深度,以避免难于恢复的情况发生,取土后应及时复耕,以补偿取土时造成的耕地损失。
(4)对于采取恢复措施后由于地势关系(如过深或坡度过大)不能种植普通作物的取、弃土场。
3.防治水土流失措施
(1)开挖过程中,应采用平台式阶梯状取土施工法,严禁沿坡随意开挖取土。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