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鄂煤监察〔2010〕40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湖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鄂煤监察〔2009〕21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调查准备工作1.赶赴事故现场

①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救援和组织前期事故调查

②设区的市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其他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救援和组织前期事故调查

③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湖北煤监局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救援和组织前期事故调查

2.组建事故调查组①一次死亡1人的煤矿事故,湖北煤监局采取书面委托的方式,下达《关于委托调查××煤矿“×·×”事故的函》,委托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为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呈报事故快报或《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应当写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及调查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快报或成立调查组的请示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组建××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②设区的市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湖北煤监局采取书面委托的方式,下达《关于委托调查××煤矿“×·×”事故的函》,委托事故发生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为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③一次死亡2人的顶板、机电、运输、放炮、其他等类别的煤矿事故和事故多发或超过安全控制指标进度的县(市、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煤矿事故,湖北煤监局采取书面委托的方式,下达《关于委托调查××煤矿“×·×”事故的函》,委托事故发生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为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组织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④一次死亡2人的瓦斯、水害、火灾等类别的煤矿事故,由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湖北煤监局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组建××事故调查组的函》。调查组组长由湖北煤监局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湖北煤监局、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⑤一次死亡3-9人的煤矿事故,由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湖北煤监局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组建××事故调查组的函》。调查组组长由湖北煤监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⑥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湖北煤监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请示》应当写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及调查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总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湖北煤监局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组建××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⑦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制定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工作职责、组织分工、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等。

4.召开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并形成《××事故会议纪要》。

二、调查取证5.事故现场勘察

湖北煤监局或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要及时派出事故主办人员和技术专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现场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提取事故现场物体及相关痕迹,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调查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6.收集材料证据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收集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等。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索取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7.问话调查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8.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9.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并对技术鉴定结论负责。

三、事故分析10.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1.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确定事故是属于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12.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3.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4.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15.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在与调查组成员充分讨论后,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

四、调查报告撰写与审核16.撰写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主办人员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7.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如发现有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18.行政单位审查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召开局务会议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组组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事故原因是否清楚;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责任划分是否恰当;错责是否相符;处理是否到位;追究档次是否得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规定,描述是否准确、精练、清楚;附件是否齐全等。如发现有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调查报告的上报与批复19.征求意见

①委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查的事故,其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科室负责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调查主办人员到湖北煤监局进行汇报,经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调查报告在征求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向湖北煤监局呈报《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文件,并附事故调查报告及完整的附件资料。

②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查的事故,其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调查主办人员到湖北煤监局进行汇报,经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调查报告在征求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设区的市管煤矿事故征求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向湖北煤监局呈报《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文件,并附事故调查报告及完整的附件资料。

③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的一次死亡2人的瓦斯、水害、火灾事故,其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征求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的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其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征求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的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其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请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

④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国家规定批复结案

20.批复结案

①被委托调查的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其事故调查由湖北煤监局下达《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主送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抄送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②被委托调查的一次死亡1-2人的设区的市管煤矿事故,其事故调查由湖北煤监局下达《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主送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抄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③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的一次死亡2人的瓦斯、水害、火灾事故,由湖北煤监局下达《关于××事故结案的通知》,主送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抄送事故发生地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④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的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由湖北煤监局下达《关于××事故结案的通知》,主送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抄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⑤湖北煤监局组织调查的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批复意见

21.公布处理情况

湖北煤监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处理意见22.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批复或结案后,由主办人员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司法机关接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23.落实处分意见

根据事故批复或结案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根据事故批复或结案文件,事故发生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处理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24.落实处罚意见

根据事故批复或结案文件,煤矿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25.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完毕后,15日内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七、跟踪督办26.防范措施整改督察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做出进一步处理,并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27.责任追究落实督察

事故发生地县级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书面反馈湖北煤监局。

湖北煤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监察,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8.案卷归档

主办人员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案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附件:

一、

二、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和基本内容煤矿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格式和基本内容

三、

四、

五、煤矿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格式和基本内容

事故原因分析办法煤矿事故示意图绘制办法

六、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事故调查标准文书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死者家属闹、赔偿不到位、时间拖得长、责任企业和法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等问题。按照依法治安和分工负责的思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停业整顿、限制人身自由等强有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确保事故依法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派人参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在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生产安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牵头,工会、有关部室参加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要求报县政府或安监局查处。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六、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安环部有权进行监督。

七、事故责任追求: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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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