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调研报告

在刚刚结束的xx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激励和促进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保障,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近两年来,我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承井喷式的增长,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随着文化信息产业的产值在我省经济发展总量的权重不断增加,我省的文化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从最开始的准备不足,疲于应对,到现在建立双向监督、沟通机制,确立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近两年来,吉林省法院系统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经验。今年一月份以来,我庭组织了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总结如下:

一、系列案件发展的趋势

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争的标的相同或标的的性质相同、侵权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起的关于著作权纠纷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来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始于xx年,该系列案件仅为5起,xx年、xx年,我们陆续审理了3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数量很少,没有形成规模,我们并未充分重视,仍旧按照传统审理方式办案。从xx年开始,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涌现,各级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到目前,已经形成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占据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总量的80%的格局。如何集中精力、保质保效的办理好这些系列案件,已经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

通过审判实践,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大量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内容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逐步由过去的放任和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维权;

(二)、文化市场更加繁荣,权利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不断增长。随着国家对文化市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文化市场在近年来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吉林省的文化产业产值也屡创新高。自xx年起,吉林全省文化产业增速连年保持在20%左右,超过全省gdp增速。xx年,吉林省文化产业已占全省gdp的4.9%,其中仅动漫产业产值就高达62亿元。在市场的作用下,文化产品的价值得到巨大提升,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对于权利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三)、侵权行为大量增加。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非物质属性,同时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知识文化产品价值的增加以及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承载着作者权利的作品在传播、流通的过程中极易被模仿、复制,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事实上,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已经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著作权侵权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权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权方式批量式的对一个或多个权利人的同一性质的权益进行大规模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现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四)、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径更加多样。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侵权人利用网络大肆侵犯他人权利的同时,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商务网站等众多途径更加便捷、准确的发现侵权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已发现的由不同侵权者实施的对同一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为方便诉讼,在不违背相关管辖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诉,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大。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吉林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标准,在同类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护额度相对较高,因此,在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确立管辖的连接点的案件中,当事人倾向于在我省提起诉讼,这也是我省近年来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个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点

著作权系列案件既具备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涉案的主体或标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这些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又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属性。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人身性权利,其他权利为财产权,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这些权利的救济,长期以来一直是由传统民法所调整。而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通常只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并未侵犯其人身性权利,而作为权利人,对于著作权项下的财产性权利通常以商业化的模式运作,以期实现其经济利益,且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也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就其商业利益的损失获得补偿。因此,在审理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运用传统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权事实的同时,还要以商事的思维来确定如何对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各地区保护状况差异明显。由于被告的不同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权利人就某一系列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我们通过调查比较发现,对于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权与否的认定上一般能够保持一致,但在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上却存在一定差异,这其中,既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区法官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对此,我们认为,在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为加权参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一个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既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尊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争取最高法院的指导和兄弟高院的帮助。

(三)、案件维权成本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降低。由于是系列案件,对于部分证据的取证成本,尤其是公正费用,在平均到每个案件后都大大降低,同样,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相应的减少,如果单纯的考虑民事审判的平衡原则,侵权人为此所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降低。但系列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是对一个权利人所享有的对不同标的的权益进行大规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均应作为参考因素。显然,在考虑系列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我们不应只就个案考虑侵权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而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辩证统一的适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四、审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经验

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力求区分情况,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区分系列案件的特点,坚持依法办案、调判结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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