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路 关于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的实施意见
【摘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和谐平安赣州”活动的决定》(赣市发【2005】
5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和谐平安赣州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发【2005】
19号)文件精神及县“333”工作目标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和谐平安赣州”活动的决定》(赣市发【2005】
5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和谐平安赣州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发【2005】
19号)文件精神及县“333”工作目标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县广泛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努力实现全县政治安稳、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人民安康,为加快“十大体系”和新农村建设,深入实施“调头向东,推进农业产业化,构建工业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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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面启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边实施边见效,边完善边巩固的总体要求,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县开展“建设和谐平安石城”活动;确保两个时间,90%以上的乡(镇)、村居、倒直(驻县)单位达到“和谐平安石城”标准,并通过市、县检查验收。建设活动必须做到“五营造一促进”,即营造安定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有序的经济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动、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努力。着力在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实现,“六不发生一满意”,既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恶性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聚集滋事案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在全省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械斗事件;人民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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