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群众利益诉求,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稳定工作委员会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化解的原则。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工作网络

(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维护稳定工作委员会牵头协调,信访、司法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县维护稳定工作委员会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负责本小组职责范围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二)健全乡镇(区、办)、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区、办)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中心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相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各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站,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室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排查工作重点及化解措施

(一)排查的重点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排查的重点:

1.因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房屋拆迁、小区物业管理、涉法涉诉、特殊利益群体等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

2.因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及私营企业主和包工头欠薪逃匿等新问题引发的突出矛盾;

3.因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纠纷、干部作风、村务管理、社会救助、惠农政策落实及其它方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领导工作责任制。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切实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定期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的汇报,关心支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落实考核和奖惩激励措施。县委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察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绩效纳入全县社会稳定工作综合考评,严格考核奖惩。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漏报、瞒报、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