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管政法原则落到实处。

第三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权责统一。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精准高效。及时客观的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严禁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严禁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第四条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公安局党委、县司法局党组承担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县直政法单位办公室(下文中明确其他报送主体的除外)负责承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工作,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办理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六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政法类会议或政法类论坛;拟以县委政法委、全县政法系统名义主办的活动,以及县直政法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政法单位正处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县政法单位调研、视察,拟请县委领导、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出席的活动

时限要求。会议(论坛、活动)确定的时间3天前。

(二)拟以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

(三)涉及全县政法工作全局,需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解决的执法司法活动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的重大案(事)件

时限要求。相关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的3个工作日内。

(四)县直政法单位召开的全系统重要会议,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时限要求。会议时间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

(五)政法系统科级干部任前呈报和股级干部调整(含明确为股级岗位临时负责人的人员)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科级干部呈报方或报送股级干部(股级岗位临时负责人)调整方案,正股级干部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研究并下文。

(六)其他需要向县委请示的重大事项,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第七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重大渗透、破坏事件,“xxx”等邪教组织重大破坏事件,涉及“xxx”的暴力恐怖事件等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处置情况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1个小时内向政法委书记口头报告,2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政法委办公室,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告。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单位及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和领导指示、批示情况;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县人大、县政协有关政法工作全局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时限要求。按要求时间报送,非县委政法委直接交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三)在全局(院)研究开展为期2个月以上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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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此前县委政法委下发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