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一、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各民族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提出了推进农村改革的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现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再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充分实现农民对承包土地各项权益。对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正本归源的提导意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现,将有利于农村农民在资金融通活动中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意味着债权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场空间也得到拓展。

二、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缺陷的探索

当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农信社为主及几大专业银行的业务网点构成,其主要的业务是以简单存取贷的资金流转及不动产抵押业务为主,金融工具单一,农业保险面窄小。其次,是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准入过严,现在金融机构网点至镇级居多,至社区和村相对比较少,要实现金融业务服务到社村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从主观上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村一级经济总量相对较少,经济活动的形式相对单一,经济活动的频率也相对低。广东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情况相对比较好,内地及边远经济落后的地区的情况尤为明显,从现行的金融政策下,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不愿意做“亏本”的买卖。

2,现在农村村民的投融资能力比较差。一方面受到政策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可抵押融资的条件贫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但不包括抵押。即使法律上允许农地可以抵押,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是不愿意抵押的,因为他们怕失去了土地,而金融机构也要看抵押物能否处置、变现,由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作农业,不能改变用途,目前还难于处理变现,金融机构也就不愿意接受农地作为抵押物。

从客观上分析,目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农村经济和金融规模总量不足,金融工具单一,缺少必要的融资及相关的衍生产品和工具,农业的保险面狭窄。

2,国家对进入农村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过高,过严,不切合农村的实际。对照现代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模式要求偏高。

3,当前国家对农村经济特别是被流转土地的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农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农村资产定价的公式(准则)等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4,国家对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缺少必要的规定。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必然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于归,必然会影响对农村金融业的投入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5,目浅谈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前国家对农村的保险业监管不足,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未能很好地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有效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保险的范围、涉及的面相对较窄。

6,国家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扶持政策还不足够。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些虽然都有助于农村金融改革获得实质性加快,但仍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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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允许村镇经济合作组织对农业发展专项发行债券。

7,推动农业与金融业相结合,发展以农业为载体的金融衍生产品。改变过去村乡经济以“租赁”为主的单一经济模式,以市场的力量推动农业的发展,把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成为农业强国。

构筑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紧紧围绕着如何改变农村经济增长的方式,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增加农民的收入,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积极开创转型发展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