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保险作用

1.保险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从而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保险法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保险防灾减灾的前提是双方基于合意订立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达到保险防灾防损的预期效果;客体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主要内容是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2.保险在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作用

2.1减少实际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并不意味着其希望发生保险事故,他们参加保险的行为仅是为了在万一发生事故后能够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及时有效的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在大多数保险条款中只规定了对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经济补偿。而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很多隐性的损失,如因停产、不能及时履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却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通过加强保险中的防灾防损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可以更大限度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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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保险防灾减灾的宣传与检查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覆盖面不宽,国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总体还比较淡漠。保险人应运用各种方式进行防灾减损宣传,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宣传防灾减损的重要性,提高安全意识普及防灾减损的知识。在适当的条件下应面向全社会开展防灾减损的宣传工作,如在学生中开展如何应对火灾、地震等紧急状态,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伤害等。保险防灾减灾的检查,一般主要以所承保的单位和个人为对象。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第一,要善于与防灾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借助于行政力量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第二,要配合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检查;第三,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某些技术性强、技术要求高的投保单位进行重点防灾检查;第四,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查验,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防灾企业。通过防灾减损的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保险人要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帮助,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接到重大保险事故通知时,应该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直接参与抢险救灾,以防灾害蔓延并妥善处理好残余物资。

3.3加强防灾减损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保险防灾技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制定保险条款来体现保险防灾减损的精神。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从多个方面来均衡被保险人的行为。例如,为了抑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产生的心理变化而使得被保险标的风险增加,保险人可以运用免赔额或者比例赔偿来规避此类风险;保险人可以通过施救费用给付条款或优惠费率鼓励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另外,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在保险责任的制定上,注意防止道德风险,如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下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等等。第二,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保险防灾减损技术研究机构,或者资助其他相关的研究机构进行防灾减损的技术开发和研究。应允许我国的保险公司从每年的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防灾减损专项研究经费用于防灾技术的研究开发,这些防灾减损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不仅使企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也在社会上获得良好的声誉,达到经济社会效益的双赢。对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研究是防灾减损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休戚相关。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地震、洪涝、台风、干旱、风雹、雷电、高温热浪、沙尘暴、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森林草原火灾在我国都有发生。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年来发生的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涝、2006年重庆和四川特大干旱、2007年淮河流域特大洪涝、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更是给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对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研究具有公益性和基础性的特征,中国保监会应该统揽全局,整合保险公司的资源,加强与社会防灾减损部门、科研机构的合作,把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作为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抓紧抓好,以彰显保险的社会危险管理功能。

总之,在保险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充分发挥防(减)灾、防损职能不仅是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一条减少理赔案件,保证企业利润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