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探究
一、提出问题
保险的正常运行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保险利益原则就是保险运行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首要原则,也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下面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制定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案例i:甲向银行贷款80万元,贷款银行要求其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作抵押。贷款银行为防止出现不测,便所将贷款者甲的抵押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保期为一年。半年后,贷款者甲将贷款悉数偿还完。在保期的第十一个月,该房屋意外发生火灾,于是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若拒赔,拒赔的理由又是什么。案例ii:李先生与2011年1月10号将自己所有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期为一年,保额为50万元,同年四月由于李先生急需用钱,于是就将车卖给了他人王某,可就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间,李先生的车发生了车祸造成实际损失20万元,于是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向李先生付清全部车款,车子是自己的,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试问此案例中的王某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呢。案例iii:某年年初,a先生为防止放在家里的一件古玩发生被盗的风险,准备向保险公司投保100亿的巨额保险,但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均未果。上述三个案例的合理处理与对保险利益的正确认识紧密相关。案例i中涉及到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案例ii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案例一涉及保险利益的有无问题,案例二涉及保险利益的量化问题,;案例iii涉及到保险利益如何正确量化的问题。这些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均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故笔者认为依据实践从理论上研究保险利益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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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我国保险法主张保险利益应该是广义的利害关系说而非经济关系说,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切利害关系并一定就能形成保险利益,下面就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社会的公共秩序,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律不仅仅是指保险法,还包括商法、民法等其它法律法规,法律的认可也非感情上的认可,而是对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认可。比如小偷将自己偷盗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即使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了,该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损失补偿功能,这里的损失必须是经济上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和金钱来计量的损失,对于非经济上的损失,保险是不能给予补偿的,比如刑事处罚、政治打击及精神伤害等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虽然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身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利益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指该利益必须能够以货币的形式进行估价,比如以古玩字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当事人双方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第二是指该利益必须是事实上的或客观存在的利益,它包括以实现利益和预期利益,比如利润损失保险就直接可以以预期的利润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四、存在时效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并不一定要求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是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是没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的。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各国的保险立法均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投保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