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探析

“金融排除”(financialexclusion),表现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沙漠化”,强调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服务或产品的缺乏拥有或未能接触。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双重正外部效应、产品是准公共物品、风险不易分散的特征,使得其金融排除表征明显。因此,以金融排除的视角,运用其分析框架来寻求解决我国,特别是重庆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一、重庆市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重庆地区,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重庆市早于2008年就在渝北、合川、黔江、忠县等传统农业县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点,截止2013年,全市共有58家县域保险中心支公司、299家支公司、14家营业部、479家营销服务部,占市保险分支机构总数的79%,截至2014年,全市已开办农业保险险种24个,保险保障金额74.3亿元,保费收入5472万元,政府补贴金额4441.45万元。2007—2013年,农业保险累计提供保额726.2亿元,累计赔付资金5.26亿元。生猪、能繁母猪、奶牛、柑橘和森林产业,已呈现规模效应,运作也趋于成熟,农业保险总体简单赔付率达75.62%,农业保险密度4.87元/人,农业保险深度0.00098,参与农业保险试点的公司由最初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2家增加到包括安诚、天安在内的9家,其中人保财险1家公司就建立“三农”营销服务部105个,选聘农村协保员1千多名,初步建立了覆盖区县、镇乡和村组的三级保险服务网络,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同步发展。然而,自然灾害频繁使得重庆地区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负担沉重、保险产品种类稀缺、农业保险道德风险严重、农业保险保费高等诸多问题,出现了农业保险“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为缓解这个矛盾,本文从农户入手,借鉴金融排除的分析框架,深入探究重庆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二、重庆农户农业保险购买行为的调查与分析

笔者就农户的风险情况、农户对农业保险认识和消费情况等层面对重庆市传统农业县进行了抽样调查。

1.农户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补偿的途径。农户认为最主要的可保风险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疾病医疗,在“自然灾害程度”上,重庆农户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依次为暴雨洪涝、地质灾害、干旱和病虫草鼠害,且呈现出普遍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在调查中,59.09%的农民在损失发生后首先选择依靠自己的积累及亲朋好友的接济;而依靠政府救助和集体帮助的分别为20.13%和16.23%;仅有7人选择依靠农业保险补偿损失和恢复生产,占4.55%。可见,农业保险不是农民灾后补损的首要选择方式。

2.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及购买意愿情况。农业风险的“自我交换”性又使风险管理的其他措施与农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当农户投保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农户就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动力,甚至致使大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在“是否有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的调查选项中,107人选择“不一定”,占69.48%;41名表示“不买”,占26.62%;表示“一定买”的被调查者最少,仅6名。其中3名被调查者曾经买过农业保险,占1.95%。在“不愿花钱去买农业保险的原因”多选项目调查中,表示“保障程度有限”,“保险合同不易理解”,“保费不合理”成为制约农户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

三、重庆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制约因素:金融排除视角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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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政府引导、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业保险模式。鉴于农业保险业务交易成本高的特点,重庆应根据市情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模式,采取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并重,税收优惠、政策补贴并举,涉及部门协调联动的模式。在经营目标和方式上,我国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纳入商业保险的轨道,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建议根据农业生产的外部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按险种区分政策支持力度和效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小麦、水稻、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以及当地重点发展的险种,依据“基本保障”原则对保险公司加大补贴力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其经营管理费用,并采取免征营业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同时加大对农户投保保费的补贴力度;对于有较好经济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蔬菜、烟叶等险种以及农村家财健康险等其他险种,则以保险公司年涉农业务量为基准,按保费收入的20%为限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并免征营业税。

2.建立合理的多层级的风险分散机制。为保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建立健全商业性涉农保险机构经营原保险、政府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层级再保险机制可采取财政出资控股、涉农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形成财政注资、民间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的资本结构,允许涉农保险机构从盈余中在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准备金,作为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积累,也可直接入股再保险体系。此外政府应按“保费抽成,集合投资,风险共担”的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平抑巨灾发生后的巨额损失,弥补涉农保险公司的亏损,使其实现财务平稳可持续。最后,应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可行性,可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将传统意义的不可保风险进行转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涉农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

3.开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农业保险“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下,在保障投保农户利益的同时,也应该保障涉农保险机构财务上的可持续性。这不仅需要政府的扶持,也需要保险机构自身的服务创新。涉农金融机构经营上应推进“以险养险,险贷联动”开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可在主要村镇开展“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集中办理居民小额农贷和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以县级保险机构为单位,建立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灵活多样的风险防范服务。同时,通过立法完善和规范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及政府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对涉及弱势群体、对涉农金融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应建立补偿、调节机制,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