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是关系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虽然加大了调处力度,成功调处了近300余件山林土地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此起彼伏,政府的调处治标不治本,长年忙于调查、取证、调解、处理过程;而不少村民却整年忙于纠纷、争吵、打骂和上访。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式下,积极探索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是创进平安*,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现就我县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提出如下预防和解决的办法。
一、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特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予查清。
(二)主体群众性,调处困难。过去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双方主体多为村民,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的主体大多涉及村寨、村委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调处困难。有的纠纷调查人员刚刚接触,村民随之集众上访,以众人之力量,无端生事,扩大事态,影响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纠纷的正常调处。
(三)争议面积大,界线模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山林土地几经调整,村民持有的各类证据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争议的面积从过去的几亩上升到现在的百亩、千亩,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
(四)山林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小城镇建设和改造,农村异地搬迁工作的开展,山林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二、当前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处队伍法律素质偏低,观点不明确
由于农村山林土地纠纷逐年增多,政府部门顾此失彼,为了稳定大局,常常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处工作队,代表政府对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调处,而该临时组成的调处工作队员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有的在调查取证中调查人员无执法权,致使取证无效,有的违反办案程序,致使调处程序违法;有的在各方当事人提供多个相抵触的证据时,不能按照证据使用规则一一认定或排除,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模糊;有的在接到纠纷调处申请后,不知从何入手,只能模棱两可,草草从事,作“和稀泥”的调解,难予说服群众。
(二)调处工作队员责任心不强,纠纷久调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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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构筑“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建立适应新时期调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所需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形成预防和化解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在县级成立相应稳定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调处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三是组成以乡镇国土资源所、司法所、林业站为依托,挑选政府部门精干人员参加的防止矛盾激化排查小组,明确职责,重点解决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扎实深入。
(四)提高打“歼灭战”的工作能力。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土地纠纷的分级管理原则,抽调懂得法律、熟悉业务、作风踏实、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队,按照法定程序,对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取证、调处,对多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惧怕麻烦、不惧怕群众上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政府名义,制作下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毫不含糊地对纠纷进行处理,做到接触一桩调处一桩,严格杜绝久调不结现象发生。
(五)加大“强制执行”的工作力度。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纠纷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组织力量载桩定界,予以强制执行,对无故阻碍执行的,严肃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得已全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