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2009-8-10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的不断恶化,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以及群众对供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水源争夺、河滩抢占、堤岸乱建、河道乱毁、沟渠乱挖等水事矛盾、水事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如何调处水事纠纷,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对推进水利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事纠纷与水事案件的区别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水事纠纷是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它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引起的一种纠纷,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水事纠纷一般发生在水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产生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水事案件则是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水建筑物或人为破坏各类水利工程,已经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水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水事纠纷不一定会形成违法行为。在调处水事纠纷时,一定要慎重,不能擅自作出水事纠纷处理决定,因为这里面有涉及到主体处理的问题。新《水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这说明就是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处理,无权作出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水事纠纷的类型
从引起水事纠纷的原因看,可以将水事纠纷分为因开发、利用水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水纠纷,因保护治理水环境而发生的水纠纷,因管理水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水纠纷。如因水量分配所引起的水量分配纠纷,因水资源引用所引起的引水纠纷,因水污染所引起的水污染纠纷,因水土流失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纠纷,因水工程所引起的水工程纠纷,因水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所引起的水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纠纷等类型。从引起水纠纷当事人角度看,可以将水纠纷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水纠纷,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水纠纷,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类型。从地域角度看,可以将水纠纷分为国际水纠纷和国内水纠纷。在国际水纠纷中,可以分为两国水纠纷和多国水纠纷;在国内水纠纷中,可以分为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纠纷和跨行政区区域的水纠纷,一个流域内的水纠纷和跨流域的水纠纷等类型。
三、水事纠纷的成因与危害
引发水事纠纷的直接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争夺水源,有的是为了抢占河滩岸地,有的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和其他财产而修建不利于对方的永久性工程,有的是为了保护本方土地、村落和其他财产而强行拆除对方的永久性工程,有的则是为了个人利益人为破坏泵站、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水利工程的人为破坏,有的则是水污染和自然条件变化及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引起水冲突事件。水事纠纷作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总体上是有害。水事纠纷的危害,从小处说可以引起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伤害和隔阂,从大处说可能引起激烈的群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些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水事纠纷乘机作乱,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社会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意义
1、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促进人水和谐的必然要求。洪湖是水网平原湖区,大小河流众多,水系复杂,由于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和种植结构的影响,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在水事活动中往往存在着不同利益和利益关系,容易发生水事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水事案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今年遭遇世界经济危机的“遇危转机”的特殊时期,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检验地方政府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和人与水和谐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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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水利局、乡镇水管站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专门机构,县市水利局局长是调解水事纠纷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县市水利局要确定水政执法大队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专班,指定专门领导负责立抓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并将调处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的工作格局。
8、切实加强水法规学习宣传。从发生水事纠纷的地方来看,群众对水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或者说是法盲。由此可以看出水法规的宣传还有死角。因此,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学习宣传水法规入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王炎阶陆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