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思考
(2010年8月2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农村政策深入贯彻,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的群体性纠纷的倾向。以塘红乡为例,2006年,调解纠纷38件,其中群体纠纷3件。2007年调解矛盾纠纷42件,其中群体纠纷7件,2008年调解48件,其中群体纠纷8件,2009年调解59件,其中群体纠纷9件。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感到剌手。现就新时期社会以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思考如下: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现状
以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土地发生转包、互换、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如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几年来,纠纷类型扩大化和复杂化甚至群体化,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两种常见的群体纠纷:
一是拉帮结派型。为达到自己的利益需要,纠纷双方寻亲友帮助,以增加势力,达求到以强压弱的目的。如塘红乡2006年覃某和朱某的经济纠纷。这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宗族势力和社会恶势力的参与。纠纷主体的帮派大多躲在幕后,通过各种方式来或明或暗威胁对方当事人,给调解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在调解工作中,必须尽量说服当事人排除帮派的参与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是采矿合伙生意人,双方合伙财务混乱,争执不休,2006年1月23日,朱某用四辆微型车运来约30个人,他们守候通往矿山半路上,把覃某的老公腿砸拆了,车打烂了,覃某得知后,立即通知她的娘家人和当地的亲戚朋友,他们火速赶往现场,砸坏了四辆微型车,与朱某一伙人一阵火拼后,由于朱某一方寡不敌众,如鸟兽散逃入附近的树林里。在火拼过程中,当地人向我们报了案,我们赶到现场,覃某一方正追赶着朱某一方。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这次群体械头,伤了三人,车辆损坏五辆,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事故发生后,司法所干部主动与公安派出所沟通合作,通过当事人委托家属来协商解决纠纷。于2006年2月20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继续合伙开采矿山。
二是共同利益型。纠纷双方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如板甫庄和板平庄用水纠纷。纠纷主体就是群众,他们都走出前台。当事人一方是万福村板平庄,人口430人,一方是万福村板甫庄,人口520人。两个村庄相邻。2006年初,板甫庄建了提水工程,引
用两庄共用的水源,提水工程建成使用后,板平庄发现水井蓄水严重减少,与板甫庄发生了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群体械斗一触即发。2006年4月22日上午,我们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现场调解,在召开调解会议过程中,双方青年却在不远处对骂,械斗即发,我们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到事发现场时,他们已拿起农具对打。我们冲入群众中劝解,排开,划了警戒线,同时电话通知公安派出所和乡干部增援。双方对峙了一个下午,经过耐心说服劝导,掌灯时分,双方各散回家。我们认为现场调解不可取,稍不如意,容易产生双方紧张氛围。经过再次深入双方群众调查后,4月25日中午,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到万福村委会进行调解,经过摆放事实,宣传法律,分析了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案,达成了基本意向。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5月24日中午,再次召集双方骨干和群众代表在万福村委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有时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如山林权属、土地权属,水利权属、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医疗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造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如相互毗邻的向阳、上塘、三香、路马、六山庄,人口总数近2000人,2008年,争夺在相邻处的山地权属,多次群体对峙,多次群体械斗一触即发。为了平缓这起复杂群体纠纷,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财力面对群众开展劝解调解工作。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原因和特点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
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主要由下列因素引发。一是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贫富差距明显拉大,表面上,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由于利益出现分化,个体与群体、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难以统筹平衡,受利益驱动,各种矛盾纠纷不断产生。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共服务等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弱势群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同时面对新的社会结构,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管理错位、缺位或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依法行政做得不够。领导干部不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想问题、定政策,过多考虑自己的政绩和位置,不能倾听群众呼声;干部作风不实、作风粗暴、不按政策办事,不关心群众疾苦,对一些已经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嘴上喊处理,行动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上访。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趋向对抗性。如以上举的第二件案例,板甫庄在水源处施工时,板平庄一些群众已提出疑问:“水源是共同的,你们庄位于低处,从里直接引水,会影响到我们庄用水的,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分水方法。”板甫庄的施工人员答道:“我们引水已经你们骨干同意。”板平提问的群众也就不说话了。过后不久,就发生了群体事件。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同时,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群体对峙,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对抗性加剧。少数人员为达到诉求目的,至采取围堵单位大门、聚众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响,有的利用敏感期进县进市上访,抓住基层为息事宁人往往会给予一定实惠的心理,故意反复上访,以要挟当地党委政府满足其诉求。
由于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再加上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牵扯到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调处结果往往很难让群众满意,这在客观上又把矛盾交给党委政府,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过问,其结果易造成干群隔阂。仅交由司法行政一身挑,人力有限,财力有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很大。
三、当前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薄弱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员的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现实上,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通偏大,文化偏低。面对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由于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和稀泥”。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了,也难免日后复发和恶化。
(二)调解资金短缺。《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而当地政府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一)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
二是建立决策评估、执行评估和责任追查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实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
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一是主动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是处置矛盾纠纷的基础工作和首要环节。大量不稳定因素起源于基层,排查、调处工作的关键也在基层。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通过整合排查力量,采取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常规排查与突出问题专题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努力做到不疏不漏。通过排查,及时发现了一些潜伏的苗头和隐患,尤其是获得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幕性、深层次的情况信息,及早研究对策、积极疏导,使处置工作开展得更加主动有效。
二是认真分析特征规律。要准确研判和妥善处置新形势下的各种矛盾纠纷,就必须充分掌握其阶段性特征和规律。从分析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可以发现,当前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只有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现象研究得越深入、越细致、越接近本质,解决这类矛盾纠纷的思路才会越开阔,办法才会越多。
三是及早完善处置预案。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增强敏锐的观察能力,充分做好主动防范的思想准备,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处置办法,制订完善的工作预案。对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早作对策,对症下药,逐件提出缜密的化解措施,使一些小矛盾、局部问题和非对抗性问题得到有效处置,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整合资源,切实开展社会矛盾的调处化解工作
(一)强化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将其作为创建“平安乡镇”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营造安定、安全、安宁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必须从治本的高度,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是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社会,必然是调解机制健全、各方依法办事、良性运转的社会。没有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没有平安、就没有法治,就不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调解工作的领导:一方面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考核比重。指标细化要具体、科学,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另一方面,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
行“一票否决”。
(二)充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它是党和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配齐配强调委会班子,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只有坚持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调解工作质量。人民调解历来是强调其灵活性,缺乏程序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制度的程序更加规范,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工作程序。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调解制度的规定,而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法律强制效力,如果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衔接起来,即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这种衔接制度具有现实上的重大意义。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面广量大,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整合各部门、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及其以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独家调解方式,要自下而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为基础,成立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调解的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总结并推广经验等。县、乡两级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承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重点拓展人民调解网络,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纵向上健全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上建立邻县、邻乡、邻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整合国土、林业、公安、纪检、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调解效果。
第二篇: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朱伟坚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和高发期,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已成为影响新时期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正确处理和有效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一、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突出
(一)当前,我国正进入“危机多发期”
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关口,一是gdp总量超过6万亿美元,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为解决过去想解决而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二是我国人均gdp超过了4000美元。在这个阶段,经济结构变动深刻,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占有资源不同的人群之间收入差距还会拉大,而随着收入提高及差距拉大,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社会风险理论的主要观点
1、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无数的机会,但同时也制造了无数的社会风险。
2、风险来自各个方面。
3、风险有浅层和深层之分。源于社会结构方面的风险则属于基础性的、深层的风险。
4、社会风险一旦演化为突发性事件,那么其扩散性极强。
5、社会风险在政治上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一个极大的挑战。
6、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种类按其威胁的严重性程度排序是:生态环境风险,金融风险,恐怖主义袭击风险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当前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企业转制、劳资关系、工资社保、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等方面。从表达诉求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为主体的群体性。
二是表现形式的激烈性。
三是人员结构的组织性。
四是问题处置的复杂性。
五是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群体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利益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等发生根本改变,社会成员分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众。
(二)社会公平缺失
当前,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过大,一些弱势群体生活十分困难,相对均衡的社会成员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还没有形成。
(三)社会管理滞后
社会管理滞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基层服务网络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问题十分突出,往往小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酿成大问题。
(四)群众维护自身利益表达方式的错位
由于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缺失,法律解决问题的滞后性和公信力不足,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造成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多。
三、四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利益时代的到来,是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分化两个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利益冲突常规化,我们必须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
(一)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根本缓解利益矛盾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利益引导机制,主要是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利益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对
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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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县城关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