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森林消防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森林消防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消防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森林消防员之间、森林消防员与现役官兵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六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县林业局负责进行业务知识指导培训。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森林消防员由消防大队和县林业局负责征招。

第八条森林消防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在18-30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审查上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在退役士兵中进行招录。

第九条征招的森林消防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标准为森林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征招非xx县常住户口的森林消防战斗员,应首先到县劳动部门办理外来用工手续。

第十条森林消防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聘用合同通常是三年一签。最多签订三期合同,且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

第三章组织纪律

第十一条森林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森林消防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部队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树立集体荣誉感。

第四章仪容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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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消防员伙食费标准按二类区三类灶标准。有地区补助的也应保障。与现役队员执行统一标准。

(四)社会保障:(按企业用工性质交缴社保基金)

(1)养老保险:以地区月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基数的28%进行缴纳(其中个人8%;企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