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屏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优化生态环境、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积极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各项工作措施,使全县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增长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方对生态环境盲目乐观,危机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猖獗,乱砍乱伐现象突出,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森林资源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县森林资源管理的现状,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一)切实抓好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工作。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对采伐林木,要全面实行“伐前调查、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文件,实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行为。加强对群众生活、生产用材的管理。严禁违法无证砍伐林木烧制木炭,加强对木炭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木材检查站和森林公安、林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木材运输的巡查监管力度,对无证运输木材一律没收,严格查处,不得以罚代证,违规操作。要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出超限额采伐行为,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20**年4月1日前,各单位不得审核上报林木采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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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监管工作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制止乱砍滥伐林木、打击整治非法收购经营木材和乱占林地等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国有林场场长是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林业组长是主管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业服务中心及天保护林员的管理,落实对所辖区域的森林管护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同时向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举报,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启动行政问责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森林公安和林业执法大队要划定责任区域,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要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划定责任区域内的乱砍滥伐,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森林违法、犯罪案件没有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各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私自放行无证木材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