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保险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发展

2008-6-711:30刘华军【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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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法国,并快速在欧洲发展起来,随后在美国、亚洲得到了推广和发展,现在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我国银行保险在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增长迅速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通过借鉴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采取积极有效的实际措施,促进我国银行保险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保险内涵及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阶段

一、银行保险及合作方式

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狭义上是指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即通常说的“借助银行卖保险”;广义上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其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国际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确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二是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三是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发行和销售保险产品;四是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是通过协议合作方式开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阶段

与世界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相比,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从1995年引进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5年至1999年)。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的分支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产品单一,合作形式简单松散,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第二阶段:高速成长阶段(1999年至2005年)。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业务呈现跳跃式递增,从2000年的不足50亿元,迅猛增长到2004年末的795亿元。但发展中显露出疲态和弊端,合作仍建立在业务发展基础上,处于浅层次的阶段。

第三阶段。深层次合作阶段。特别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以后,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股权结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呈现出混业融合的趋势,合作模式正在深化和发展,产品、服务进一步整合,由简单合作逐步转变为更高、更深层次资本合作上的合作。

三、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主要特点

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银行保险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仍有很大差距,发展深度还有待时日,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拥有巨大合作潜力和空间。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营销理念、策略和手段上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供给脱节,限制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扩大。二是在营销方式上,产品、价格、分销和促销等策略还处于彼此独立的初级运用阶段,业务融合度不高,没有发挥整体优势三是在实践中,银行保险协议合作的内容尽管相当丰富,甚至比欧洲的银行保险还广泛,但主要是围绕某一具体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进行的互为代理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四是受产品和业务经营的特性所致,相对于寿险银行保险热火朝天的形势而言,非寿险银行保险发展相对不足,发展不均衡,呈现一冷一热的状况

目前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合作不稳定

协议合作均在不违背分业经营原则的前提下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但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在

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代理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代理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上,手续费逐年攀升提高了销售成本,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同时,银行处于合作的主导地位,双方在承担的风险、销售网点的划分和节节攀升的代理费等关系上不对等,合作不稳定。

二、产品同质现象严重,缺乏吸引力

一方面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在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同质性,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另一方面,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与银行产品也存在同质问题,多数属于储蓄替代型产品,保险期限短,保障程度低,合作双方不能充分发挥优势,制约了银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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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在

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保险公司数据库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与结算系统的联网,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自动核保系统、投保信息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与银行的合作,开发出适合银行保险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同时,加大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相匹配的客户管理系统,共同利用客户资源,提高续保率。

五、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对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等创新产品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标准,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防止出现“制度陷阱”和“制度真空”。另一方面,要加强保监会与银监会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密切合作机制,以填补“模糊地带”的监管真空。在制度上对银保业务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市场准入、对外宣传、手续费收取等方面加以规范,规避和控制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保险健康、稳健、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