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利益分析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朱子心20111384【摘要】
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会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本文将利用所学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和《国际贸易实务》相关知识,分析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并考虑到海上货物贸易中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
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一、研究背景
多年来,在我国有关保险利益问题,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由于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像英国《海上保险法》那样规定得较详尽,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经常引发纠纷。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多有涉及保险利益问题。例如,广州海事法院自1984年建院以来至2005年底,受理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共有120宗,其中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为61宗,涉及被保险人是否有保险利益问题的案例有14宗。可见,保险利益问题仍然在法院受理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
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方法。
二、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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