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利益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分析二: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审判过程及结果]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货不着”,不仅包括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贸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物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认为,只要被保险的货物“整件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
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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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问题一: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3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问题二: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在世界多数保险法中,都把近因原则看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种条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如何准确界定直接结果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中介的行为或事件,保险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结果”为理由免除责任.我国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