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敏感岗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岗位交流工作机制,适应电厂快速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电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敏感岗位人员是指在敏感岗位履行对电厂对外合作交易中被赋予一定考察选择、考核评判和资源分配职责,以及在电厂内部管理中被赋予管理职能具有决策权、审核权、执行权的非领导职位,主要包括出纳、物资采购、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煤场管理、采制样、化验等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的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第四条敏感岗位的认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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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同一部门敏感岗位从事工作3年以上的;

(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在同一部门敏感岗位工作的

(三)因工作需要、防范廉政风险,按定期或不定期对敏感岗位人员交流的。第七条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部门之间、单位内部进行。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与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在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基础上进行规划、部署和实施。第八条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实施。第九条电厂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及助理的岗位交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在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前,调出和接收部门党组织须与岗位交流对象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以培养锻炼、增长才干、促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目的,按照相对稳定、适当交流、提高效能和面向生产、面向市场的原则,结合工作和单位实际进行。第十二条敏感岗位人员按聘期进行管理,聘期一般原则上为3年。初次聘任时下达聘书,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可以安排到更重要的岗位任职,年度考评为“基本称职”的人员,应安排岗位交流。第十三条严格按定编职数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交流,不得超职数配备敏感岗位人员。对岗位交流过程中所空缺的敏感岗位,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形式配备人员。第十四条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关于敏感岗位人员岗位交流的有关决定,对于到期不能交流的,部门要向电厂人力资源部和电厂纪检监察审计部做出书面说明。对拒绝接受组织的决定或不按时到岗,作免职或解聘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岗位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按照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