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住房和城乡建委综治工作述职报告
县综治委:
2010年,在县综治委的领导下,我委根据《2010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全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及平安×县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积极推动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创建平安×县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我委本年度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构建体系
为进一步强化对综治工作的领导,我委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组,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综治、创安和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一名副职专抓此项工作,党政班子各成员落实相应的责任,切实抓好各自分管工作所涉及到的综治、创安和维稳工作,确定法制股为具体办事机构。所属各二级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组织。
把综治工作作为建设系统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一是突出计划。委党组把该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讨论每年的建设系统工作时,从全局上对其进行把握,并制定出每年综治工作专项计划,使工作有的放矢。二是突出经常性。经常在委党组会和主任办公会议上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研究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综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相应的措施。三是突出责任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各项目标责任分解到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综治工作作为对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半年督查,全年考核。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督查,形成了一个全局上下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为综治、创安和维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加强教育,抓好防范,确保平安
加强干部职工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反腐倡廉教育等相结合,统筹安排全年的学法计划,全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法6次,并邀请了县政府法制办、反贪局负责人、律师讲授了《行政许可法》、《刑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侵权责任法》的知识。
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制度建设,制订了机关印章管理制度等,堵塞机关行政行为和事务活动的漏洞,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开展平安建设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运用宣传栏、安全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普法宣传和综治宣传,印发法制宣传提纲1000多份,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法制意识和群防群治意识。
深入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健全了《节假值班制度》、《保密制度》等。我委和下属单位部门都及时确定了要害部位,进一步完善内部保卫制度,把财务室、档案室等作为重点防范部位,配备消防器材。定期对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严防失密盗窍事件的发生。在敏感时期安排主要领导值班,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了一方平安。
三、履行职责,落实措施,维护稳定
我委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承担的规划、市政建设、建筑业管理、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等职能不仅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在建设平安×县中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始终坚持从全局出发,切实围绕各项职能抓好综治工作。
(一)把平安建设活动贯穿于城市建设推进年活动的始终。
县委、县政府把2010年确定为城市建设推进年,我委作为城市建设推进年的主要实施部门,委党组提出大力开展创建平安工地、平安小区、平安市政、平安拆迁等活动,推动和促进建设行业的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机关各股室根据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切实抓好各项平安创建活动。
一是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我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各施工企业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工作。年初与各建安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在全县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全年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8次,日常巡查576人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127份。加强了对建筑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定并印发了《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与各施工企业签订了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责任书,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台帐,结合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认真开展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清理工作,实行每季度一次的清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制度,今年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3件发放工资35万多元,清欠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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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10年,我委按照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要求,积极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些不足和差距,我们将会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保证我县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述职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二0一0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