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镇城镇绿化养护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修订)

为提高城镇绿地的质量,促进绿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绿地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现结合我镇实际,制订了**镇城镇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一、养护管理范围(由**镇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的宜城地区范围内除外)

**镇城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纳入建设局管护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市道的道路绿地)、防护林、行道树、古树名木等。

二、养护管理考核依据

绿地考核验收的依据是按照《浙江省城镇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绿地养护技术规范》、《**镇城镇绿化管理实施办法》、《**镇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等有关规范。

三、养护管理经费核拨方式

依据我镇实际,依照“工效挂钩,同步升降”原则,验收考核合格后每季度拨付正常管护经费的90%,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则按季扣除相应管护经费,另外的10%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核拨。

四、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分5项,即园林植物的养护质量、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质量、养护队伍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养护台帐资料及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等。

五、养护管理的考核办法

由绿化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采用定期考核、巡查考核、社会监管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1.定期考核。每月月底进行定期考核,实行考核计分制。考核由绿化处有关人员与相应地块的管护责任人对照百分考核细则共同完成,考核得分作为核定实际管护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

2.巡查考核:平时由绿化处人员到各承包绿地进行巡查,出现问题及时通知管护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并作为打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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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养护单位必须配备与绿地管护相应的机械装备。草坪、绿篱机械化修剪率达90%,病虫害防治机械化利用率达90%以上,绿化灌溉、运输机械化作业达100%。并须喷绘有“园林绿化”相应统一标识,如机械装备不到位,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作扣分处理。

6、养护单位须认真保护所承担养护区域的绿地及绿化材料。如遇第三方开挖,应主动检查其开挖证明,并跟踪其开挖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如开挖方无法出具其有效的开挖证明,养护单位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并通知地方执法部门和甲方,否则由养护单位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等一切后果由养护单位承担,并视情况给予扣分,扣除养护费1000至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将缩小其养护面积,直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养护单位应及时按标准完成养护任务。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及时按标准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养护工作。若做不到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季度养护费中扣除。养护期树木花草如有死亡,乙方必须适时补植到位。因养护单位疏于管理,养护工作不力,造成养护范围内的苗木死亡、病虫疫情暴发、景观被破坏等,甲方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1000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将缩小其养护面积,直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