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天津市园林局【发布文号】
津园法[2006]87号【发布日期】
2006-04-20【生效日期】
2006-04-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津园法[2006]87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可以获得相应的冠名权等利益回报。
第六条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家庭应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和绿化之家、绿化标兵等活动,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占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
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现场处理占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制止重大毁绿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原批准的规划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的申请、调整后的绿化规划方案,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各区县规划区面积和现有绿化设施量分解绿化责任指标下达各区县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绿化分解责任指标一个月内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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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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