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资料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中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已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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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