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销社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现状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于国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场,又注册了合作社,出现了一个主体,双重身份,这样就造成了“空壳社”较多,管理难度大,一旦有政策又蜂涌而上。

(五)合作形式松散单一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来看,大多合作社是简单松散的几个成员间的合作,他们以理事长占绝大部分股份,其他成员以少量资金或土地入股到合作社,按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义务,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但是,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成员极少,他们更希望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合作社,这样可以有保底收入,风险性小。但是,国家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这样可以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到损害,也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才能调动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合作社迸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

(六)缺乏整合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有一大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人才,人才缺乏将已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目前,合作社的管理者大多是农民身份,其文化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多数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某一方面有专长,而具备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管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合型才能的人极少,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急需要有思想、有能力的管理者来开拓这片天地。

(七)部门之间配合松散,工作中有脱节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农业、发展、财政、水利、林业、地税、工商、供销、银监等多个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探讨、制定、规范合作社管理,但是各部门工作各行其事,沟通少,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八)示范带动、引导作用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规范发展起来的少,只是依靠普通农民盲目的发展,创造收益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特色,引导、培育和扶持一批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示范社,由他们带动农户与农业的发展,打造一方特色农业。

(九)农资价格上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紧张。农资的上涨,每公顷种植成本会增加500-1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种植面积越大,成本增加越多。融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在春耕前如果资金不能到位,将会极大影响主体生产的进行,一味扩大规模,种植风险会很大。

(十)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将影响规模化经营的进程。2018年,从前土地转出方,还会继续流转,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使得转出方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承包费的增加,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无疑会影响到他们承包的积极性与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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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民合作社由数量、速度增长向质量和规范转变,将扶持政策向运行规范、带富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严格按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应减免的印花税、征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一定要减免,更好的解决合作社在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充分发挥其作用。政策鼓励合作社培养和引进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使其逐步建立管理制度,破解生产运营中的难题。

(九)形成规模氛围,经营一定要“适度”。通过近几年来的调研,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盲目发展壮大,致使其破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味的追求规模,而不考虑自身的生产环境与生产能力。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时一定综合自身能力,“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稳步扩大规模。所以,在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发展的同时,要适量适度。政府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的自然情况与生产能力,适量适度培育适合当地生产特色的主体,对有活力的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要全员关注,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全面清查,扎实组建,稳步推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选择有活力,有凝聚力、敢于创新的主体,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