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加大公益林培育力度,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生态省建设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包括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与公益林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的更新改造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改造在实施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时,应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相关标准。第六条更新改造采伐公益林条件:

(一)更新。公益林达到更新林龄申请更新采伐的。主要树种的更新年龄按我省《公益林龄组划分标准》达成熟林标准的年限执行。

(二)抚育。符合《森林抚育规程》条件申请公益林抚育采伐的。

(三)疏残林改造。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的。

(四)低效纯松林改造。林木生长不良、生长状况较差、林分结构(如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已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生态功能等级为

三、四类林的纯松林;或者松材线虫病旧疫区范围内感病严重的纯松林;松材线虫病新增疫点实施根除性采伐的

(五)桉树林改造。交通干道(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主要河流两侧(岸)第一重山或1公里可视范围内,以及布局不合理并已列入当地市、县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公益林中的桉树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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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将公益林采伐迹地纳入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范围,科学合理地进行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造林更新。第十六条每年省林业厅组织检查组对采伐公益林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粤林〔2013〕43号文件延期的通知》(粤林〔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