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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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