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银行个案分析

1998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例分析

一、成立及倒闭过程

1、背景

海口银行的密度极大,巨大的压力下,银行走上了恶性竞争的道路,各信用无一例外地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年利率高达25%。这也直接造成了多数城市信用高进低出,食储不化的结果,只有靠新的高息存款支付到期的存款,然后再吸入高息存款,进入了严重违背商业规律的恶性循环。于是,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成了信用的通病,并严重影响会安定。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兼并海发行、托管信用的最直接原因。

2、成立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通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5家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的信托投资公司而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6.77亿元人民币。股东有43家,主要为海南省政府,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有海南省政府控股。在成立伊始海发展就背负44亿元的债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

1997年底,城市信用社引发的海南金融问题第一次大规模显现,5月海口人民城市信用社主任陈琪作案潜逃,这一事件导致储户恐慌出现集中提款现象,随后,支付危机波及海南十几家城市信用社。1997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通告,宣布关闭海口市人民城市信用合作社等5家违法违规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一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信用社。其债权债务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全省其余29家信用社除一家仍独立经营外,全部并入海南发展银行。接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总资产为137亿元,总负债却为142亿元,资产几乎全为无人问津的房产。

3、经营中的问题

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有关资料显示,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的16.77亿股本在建行之初,甚至在筹建阶段,就已经以股东贷款的名义流回股东手里。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都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人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挤兑风潮

接管之后,原以为取款无望的储户在在海发营业部前排气长队取款,甚至未到期的储户牺牲定期存款的高额利息前来取款,各种传闻引发的的恐慌很快引发挤兑风潮。

5、尝试的解决途径及倒闭

海南发展银行面对严重的挤兑风潮,采取了一系列的自救措施,规定的每周取款次数将少,每次取款限额也下降;一些营业部开始高息揽款,但取款的痛苦过程使人们再也没有存款的动机;同时加大讨债力度,但很多债务成了空置的房产,无法还贷;除此之外,还试图通过设立岛外分世行吸纳岛外存款缓解对付压力,但一切未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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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银行建立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法担保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最初的投入资本被原股东以贷款的形式抽回,此外还攫取了银行的大量存款。这些贷款以无抵押的形式贷出,资本的抽离降低了银行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实际比例,降低了银行的偿债能力;大量的无抵押到款又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这两方面都增加了银行倒闭的风险。

5、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银行的最后一条防线

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发展银行出现储户挤兑时,中央银行紧急调动34亿元资金予以支持,当发现如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机发生时,中央银行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对其实行接管,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保护了私人储户的利益,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法人债权进行登记,在海南发展银行全部资产负债清偿完毕以后按折扣率进行总付,以体现投资者(这里为存款者)自我承担风险的原则。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和化解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