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

2005年各地和有关单位申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一律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椰心叶甲、杨树蛀干害虫、红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松毛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四条补助费的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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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发布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