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二)产地气象记录;

(三)林木种子质量;

(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

(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

(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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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生产、经营档案上交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保存。

第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第十二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依法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