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资发〔2000〕33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浏览次数:314林资发〔2000〕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

林资发〔20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认真负责地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需委托发证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委托单位的发证权限和具体的发证对象、范围。各地委托发证的情况,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发证机关(含被委托发证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以及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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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本部门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核发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遵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十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使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文通知。

200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