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日

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和《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其他救灾救助资金,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社会各界、个人捐赠的救灾及救灾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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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遵循以下救灾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救灾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及各部门补助的救灾救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

(三)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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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救助资金及时、动态地实施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存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行为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救灾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