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供决策参考。
一、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是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了规定,对风险评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没有规范性的要求,致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即使没有准确判断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管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行约束。
2.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风险反映不够充分。一是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弱化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表外业务,监管体系虽有所涉猎,但仅限于表面分析。对于见证、代客理财、外汇交易等新业务,监管体系尚未涉及;二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对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分析较少;三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缺乏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四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联系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五是重点考虑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忽视各级监管机构监管指标的设计。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使用相同的监管指标,体现不出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重点。
3.监管技术较为落后,信息共享率低。目前,监管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水平远落后于商业银行,由于应用水平较低,降低了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风险反映滞后。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尚没有建立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以及自动核对、汇总、分析和报送监管资料,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大额交易及风险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信息共享率低。人民银行监管、统计、货币信贷、会计等部门均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由于监管部门电子技术应用率较低,信息共享率不高,导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重复劳动,增加了工作量。三是数据吻合性差。监管部门从商业银行获取的数据往往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的数据差距较大,特别是不良贷款数据。四是工作效率较低。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报表资料主要靠手工报送,工作量大、速度慢,监管部门没有充足的时间分析监管信息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做深,影响了监管的质量。
4.监管资料报送内容多,商业银行负担较重。一是监管报表涵盖量过大。商业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普遍反映报表数量多、数据涵盖量大,使基层行忙于采集数据,无暇深入分析原因、对策。二是报表报送时间紧。商业银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很紧,统计、信贷、会计部门的综合统计岗位,每月上旬要完成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数十份报表,对于分析资料,由于时间过紧,只能作简要分析,深度不够,质量欠佳,导致监管部门经常简单地把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略微补充修改即上报。三是不良贷款清单设计欠合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清单要求不论金额大小逐户逐笔填报,而且要对每个客户的不同贷款笔数和利息进行拆分,各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工作量大,特别是贷款笔数利息进行拆分操作难度大且不准确。
第二篇: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金融专业论文
(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论文名称: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学号:156040016
姓名:张美娜
年级专业:11级金融学指导教师:傅颖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特别是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已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本文综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包括银监会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归纳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人员素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并总结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加强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1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
1.1银监会监管
南方指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和证监会等。其中财政部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为修改银行会计、财务制度;国家审计署主要负责对国有银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证监会主要对上市商业银行依据《证券法》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银监会是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机构。[1]
1.2市场准入监管
南方指出,在我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银行机构为例,公司章程包括银行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有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1]
1.3市场退出监管
南方指出,首先,在处理有问题的银行时,我国通常采用接管或撤销的方式。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其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支付存款的本
1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1]
2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存在问题
2.1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
梁森认为,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就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挑战。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大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文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应进行适当的修改。关于市场退出的问题和法律规范研究不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3]
乔飞鸽认为,监管法规缺乏规范性文件的系统理念。缺乏系统性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商业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法律内容作出操作性的解释.绝不仅仅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或者仅仅是宣传法律、法规。此外,立法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5]
何忠丽认为,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法制。1998年我国关闭了几个银行机构,它们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退出市场是必然。但是,由于我国银行机构的退出缺少法律依据,依靠的是行政命令,关闭中的银行机构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有效资产的承接等程序没有法律的依据,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如果都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就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退出成本。[6]
2.2监管人员素质问题
梁森指出,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材,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3]
南方指出,我国的监管机构在人员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银行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这些监管内容不是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一支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②我国尚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1]
2.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南方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业绩;
2财务状况(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8大风险);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6个方面的信息。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有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是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缺陷:(1)是信息披露不统
一、不规范。(2)是信息披露范围过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机构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状况、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工具措施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等。[1]
梁森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较多问题。信息披露内容不够深入和全面。年报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上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同时,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会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会计体系予以实现,会计标准直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3]
3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3.1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李忠林认为,首先,加强立法的整体规划。围绕监管目标,设计科学的监管法律框架,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创新机制。其次,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疏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消除监管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金融法规汇编。最后,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权行使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制度,通过建立现代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来完善商业银行内控监督制度,实现法律框架下的行业自律。[4]
3.2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乔飞鸽认为,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素质建设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商业银行法制及其实施机制的熟悉等要求。应建立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5]
梁森认为,要完善培训机制,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因此,监管人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补充所需知识,提高监管工作水平。[3]
3.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刘晓勇指出,
1.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
2.加强风险披露。风险披露主要包括资本信息、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3.强化表外信息披露。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二是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四是强化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强调表外业务向表内业务的转化,能在表内核算和表内披露的项目应首先在表内核算和披露。
4.监控制度。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应包括三方面。一是日常监督机制。应该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二是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后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披露。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愈大,监管者的能力愈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就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愈小,就愈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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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内容摘要:
一、当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有15部,金融法规有40多部,人民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0多件。尽管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不明确,致使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一致,同时分类标准过于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把握程度相关较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不能垫款,但事实上中资银行已经允许开办帐户透支业务;《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中对行长能否成为审贷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不一致等。
(二)非现场监管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信息化问题
非现场监管因其具有信息的全面性、持续性和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作用而成为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方面:
1.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主要表现有,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而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部门没有统一,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造成遗漏;三是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如合并报表中没有剔除内部往来而虚增资产;四是部分银行对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如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掌握不一致;此外还有人为调改数据等情况。
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包括十个监控指标和六个监测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如没有银行收入支出的结构及利润分配情况、不良资产的冲销回收及准备金提取充足情况、境内外机构并表数据、非信贷资产结构及质量指标、表外业务相关指标、利率及汇率等市场风险监测指标等;二是均为对法人监管指标,未明确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监测重点及标准;三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部分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或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如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风险资产权重等;四是对所有银行采用统一的指标标准值,没有体现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没有体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相互关系。
3.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银行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三)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
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应避免运动式的检查,通过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针对性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而这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是“一锤子买卖”,检查结果写成报告上报领导后,检查就算结束,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随处可见。
2.没有针对不同银行和不同地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点来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结构和规模均存在较大不同,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及规模也存在不同,相应的主要风险点也不同。但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全国范围的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的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四)监管合力没有形成
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1.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银行、监事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安排在事前未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造成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2.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是除上市银行外,我国其他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不够充分的,有些信息甚至是虚假的,存款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市场参与者没有足够信息用以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价和选择,难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作用;二是外部中介机构如外部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资源和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来提高监管效率。
3.未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一是对各地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未按照不同地区银行机构的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进行,而是实行人员平均分配,造成有的地区监管人员工作强度很大,而有的地区监管人员闲置。二是基层监管部门上报监管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不高。除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外,各地监管部门自行安排的检查和调研项目较零散,上报的信息对于判断法人的整体风险作用有限;同时基层监管部门对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按法人指标进行,形成的监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
(五)银行业监管的角色错位
一是认为银行监管是万能的。银行业本身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论监管体制多么有效和完善,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银行业固有的风险并保证单个银行机构不出现危机,监管者的责任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的发生;同时金融监管不是控制银行风险的唯一手段,银行内部管理、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形成维护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健全的内控制度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因此银行经营者始终应承担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这一点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均得到充分说明。对银行监管的上述局限性,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向社会宣传及争取上级管理部门的理解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一方面易使社会各界将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的责任主要放在监管上,一旦有风险暴露就归结于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机构和市场其他参与者对监管当局产生依赖,不积极主动管理和监督风险。
二是银行监管代替银行管理。银行监管者的工作是负责制定审慎经营标准、发现经营风险、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效果和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而银行经营者要负责通过改善经营效益来提高竞争力,并达到监管当局审慎经营要求。银行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可以比作大夫和病人家属,监管者履行大夫的职责,负责常规体检、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银行经营者作为病人家属要负责照看病人按医嘱抓药、吃药和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如果银行仍不能达到审慎经营要求,监管者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直至让银行退出市场。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往往不仅是大夫,还当病人家属,投人大量的精力去做经营者的事情,如给银行下达各项经营指标,甚至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将银行经营业绩好坏、不良贷款下降幅度与本部门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待遇直接挂钩。这一方面使监管者要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银行创新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六)监管人员的专业配置和培训问题
有效性的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步骤是发现和评价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监管当局非常注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及培训,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对监管人员安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风险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对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模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能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判和检查。这些监管内容不是某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
二是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银行业监管人员不仅要有较全面的基础知识,还要掌握系统的检查方法和技巧;同时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新知识、新的管理技术和新产品,对此监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学习也应成为监管人员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我国尚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全员的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对实施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形成巨大障碍。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在具体的监管模式中,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积极探索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是今后一段时间中国各级药监部门的重要任务。首先,突出监管重点,改进注册办法。目前,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对无危险性或危险小的器械不实行注册,由企业自己负责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这种方式既减轻监管部门的审批任务,又增加企业的责任感,有利于诚信体系建设。中国要改进现行的注册办法,探索危险级别低的第一类器械取消注册,实行备案管理和上市后监管。其次,加强上市后监管,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减少上市前的审批,加强上市后的监督,这是国际上对医疗器械监管的趋势。对医疗器械安全性的控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上市后的监督中,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正是上市后监督的重要环节。美国是最早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sfda要学习fda的做法,全面启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切实加强上市后监管。再次,改进处罚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模式。fda对不是非常严重或故意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企业以主动纠正的机会。sfda可借鉴这种处理方式,采用召回、现场纠正和发警告函等方式,给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推进人性化监管模式。对于严重的或故意的或累犯的
行为,则依法查处,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资料来源:主流媒体网站、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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