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工作规程第一节进场审批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发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将复印件送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表审批制,行政执法机构双方在联合执法室设置供对方人员办公的办公席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第三节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严格服从管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别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打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调头后应及时关闭活动隔离栅。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不足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行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第二十五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轻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类似情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
(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
(一)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不足的;
(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打开中央分隔带作业,但打开后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无人看守、指挥的;
(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
(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及时上报执法部门的;
(六)施工工期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七)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央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路绿化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度公路绿化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度
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利用绿色的乔木、灌木及药、草合理覆盖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一切可绿化的公路用地,使公路沿线形成绿色通道。
公路绿化应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绿美结合,注重效益,栽管并重”的原则进行实施。具体要求是:(1)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2)生态绿化和功能绿化相结合。(3)绿化和美化相结合。(4)全面绿化和重点绿化相结合。(5)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各工区应根据本单位管养范围或具体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绿化管理。
一、各工区建立详细的绿化档案
1、各工区应按照管理处下达统一标准及要求认真填报本段绿化程度。
2、各工区要认真统计存档。“不可绿化里程”、“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三个方面的数量。
3、各工区要认真统计本段绿化植物的各个物种的数量、生长情况、所在里程桩号及位置。
二、绿化范围及标准(1)绿化范围
1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都为绿化范围。可分为一般绿化区域绿化和难绿化区域绿化。
(1)一般绿化区域为经一般的土壤、水源等条件的改善,植物可以正常生长的公路范围内用地,如路侧(土路肩、上、下边坡、路侧空地)、中央分隔带、立交匝道区、构造物及其周围、服务区、收费站、临时工程(取土坑、弃土堆、临时道路等)、苗圃等。
(2)难绿化区域指风沙危害区、盐碱区、土层瘠薄同地、干旱区和特殊地区等。其中特殊地区绿化是指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具备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地条件,但通过改善环境或经特殊处理可以绿化的区域。
三、指标要求
(1)绿化率。主体工程完工2年后,达到保存率和覆盖率指标的里程占公路总里程的百分比。一般绿化区域的绿化率应达到100%,难绿化区域应达70%。
(2)成活率。主体工程完工1年后,成活的植物数量与原种植数量的百分比。一般绿化区域达90%以上为合格,95%以上为优良;难绿化区域达70%以上为合格,80%以上为优良。
(3)保存率。主体工程完工2年后,保存下的正常生长的植物数量与原种植数量的百分比。一般绿化区域达90%以上为合格,95%以上为优良;难绿化区域达85%以上为合格,90%以上为优良。
四、绿化设计1.总体设计指导思想
2(1)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功能、兼顾效益、分期实施、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指导原则;
(2)公路绿化以满足交通功能要求为主,兼顾景观舒适性、生态适应性以及经济实用性;
(3)在设计手法上应突出简洁、大方,多采用大色块,避免繁杂;
(4)中央分隔带应以防眩和诱导功能为主,注意减少养护工作量;
(5)路侧绿化带应以水土保持、固坡为主。注意与路侧自然景观相协调,适当考虑与绿色通道的协调,并根据路外景观适当采取景观通透和遮挡等设计手法;
(6)在苗木规格和数量的选择上要满足初栽效果与成景效果,综合考虑种植费与养护费,注意降低工程综合造价;
(7)根据植物的生物学特性,考虑绿化功能、公路结构、地区性、种植后的管护等各种条件,决定种植形式和树种。
2.一般规定
(1)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制图,并将交通部《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划》和《公路绿化规范》等作为设计依据。概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概算汇总表、分项工程概算表等内容,宜以苗木直接费、换土费、种植费、养护费及利税等分项列支。
3(2)路侧绿化带绿化。土路肩宜种植草皮且以乡土草种为主,特殊路段可适当引进外来草种。在土质或以土质为主的边坡上,应以自然恢复或人工种植的草地等地段被植物或灌木绿化。含砂较多的边坡或石质边坡,应主要以攀沿植物或下垂植物绿化。有条件的可结合土木工程,填充客土种植抗逆性强的草皮、花灌木来改善景观。高填方路段坡脚可种植一些乔灌木,树种选择应注意与绿色通道相协调,低填方路段坡脚可种植花灌木。
(3)中央分隔带绿化。栽植以防眩为主的四季长青的乔灌木,兼顾美化效果。
靠近城市进出口、服务区、收费站等地段,应增加花灌木的种植,其他地段并附以地被覆盖,不得裸露;
种植形式的变换以10~15km为宜;
设计的苗木规格和种植间距及树冠形状应保证防眩效果和初栽效果;
考虑养护工作的安全性,在养护困难的重丘段可采用地表硬化,以防眩板满足防眩要求;
以常绿树种为主,如蜀桧、桧柏、大叶黄杨等,在重点路段可适当栽植花灌木。
(4)互通立交区的绿化。
绿化设计风格:以优化植物配植为主,强调生态绿化;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突出季相效果;立体层次效果;以丛植为主,注重涵养水源;在创造良好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追求景观效果,力求做到生态性
4与视觉效果上的有机结合互通立交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绿化模式。
①靠近主要城市的出入口,应优化绿化设计方案,营造出体现高速公路与当地人文相结合的绿化美化景点。
②一些位置偏远,立地条件较好的立交匝道,将绿化、美化与经济林、用材林及苗圃地相结合。尤其是加大苗圃地的建设,选择一些经济增长点高、美化效果好的苗木,利用园林设计手段,合理布局,在绿化美化立交匝道的同时又能生产大量的可供高速公路使用及对外经营的优质苗木,提高经济效益。
③原取土场、拌和场等不适宜绿化的立交匝道,通过开挖整填,形成鱼池、经济林、畜牧养殖相结合的立体生态经济体系。
④设计方案应同时考虑解决水源设施。(5)管理区、服务区、收费站绿化。
①符合园林绿化要求,符合房屋、道路等建筑整体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除采用植物绿化外,还应采用花坛、园路、水池、栏架、长凳等到构筑园林小品,实现绿化美化功能。
②管理区、服务区、收费站的绿地面积应达到总面积的30%以上。③靠近收费站1-2km内的绿化应适当强化,通过提高绿化美化档次,预示收费站位置。
(6)同样效果、投资相似的条件下,预先考虑生态绿化的防护措施,土木工程防护措施与生态绿化互相协调,为绿化创造有利条件。
3.现状调查
5进行绿化设计前,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调查。(1)公路工程技术指标和设计资料的收集。(2)社会环境调查。(3)绿化工程区域的统计。
(4)电缆、电线、光缆、水管、气管等现场情况的了解。(5)气候因子的调查了解。(6)土壤因子的调查了解。(7)就近水源情况的调查分析。
五、路肩、边坡绿化养护1.路肩草皮管护同中央分隔带草皮管护2.边坡苗木管护
(1)边坡草皮可粗放管理,一般管护阶段不再进行浇水、施肥等养护管理,可由小修人员不定期剪割,控制高度。另外可使用选择性除草剂抑制双子叶杂草生长和采用涂抹灭生性除草剂防恶性杂草(如芦苇、茅草)的生长。
(2)部分栽有紫穗槐等灌木的边坡,应经常进行修剪,防止苗木徒长。
(3)边沟内定期喷施灭生性除草剂,防止杂草影响排水。(4)路堑攀缘植物应加强浇水、施肥等工作,促使植物尽快覆盖路堑。
六、互通立交区、管理区、服务区苗木管护
6该区域的苗木应加强浇水、施肥、除草、松土、修剪、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措施,保证苗木正常生长,创造优美环境。
七、病虫害防治
(1)掌握病虫害的发生规律,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及时作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已经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治理,防止蔓延成灾。
(2)病虫害的药物防治,要根据不同的树种、病虫害种类和具体环境条件,正确选用农药种类、剂型、浓度和使用方法。
(3)喷药一般应在无风的晴天进行,喷药人员应作好安全保护。
第三篇:公路绿化管理办法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绿化管理,规范公路绿化的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增强公路绿化、美化效果,巩固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用地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投资的,属于公路占地范围内的公路生态绿化工程及植物防护工程的管理,公路林木的采伐、移植及公路沿线乔、灌、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三条:工作目标:保障公路安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体现首都特色及古都风貌,营生季相鲜明的景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
第四条:工作原则:生态和谐、安全经济、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全市公路范围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路绿化管理严格执行交通部(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公路生态绿化指导意见》、《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及有关文件中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公路绿化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护”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花,宜草则草。要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本和效果的关系,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满足横向、竖向行车空间要求,不降低主体工程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公路绿化设计。通过采用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绿化技术措施,对公路路基和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进行生态防护,控制水土流失,增强边坡的稳定性,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进行公路绿化总体设计,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充分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公路绿化要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要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合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营造出季相鲜明、多姿多彩的稳定的植物群落。并融入“以人为本”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公路沿线因地制宜设置停车港湾、观景平台和必要的休憩服务设施,努力构建人与自然、路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三条。公路绿化规划设计工作需由具备有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局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标准和依据
(一)《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
(二)《城市道路绿化条例》
(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六)《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七)《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
(八)《公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栽植工程)
第十五条:计划编制
(一)绿化工程年度计划按公路行政和技术等级,区域现实需求和市局年度中心工作要求进行编制。
(二)分局于每年9月份向市局报送下一年计划。市局经现场踏勘调研、综合平衡后编制预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公路分局。
(三)每年6月中旬,分局依据上半年度的绿化现状,上报本年度下半年生态绿化工程调整计划。市局根据各分局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市交通委对路政局年度计划批复,对生态绿化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一)分局负责绿化栽植设计及概预算审批。分局负责组织对投资规模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市局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的审核发布和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企业须具备绿化施工二级或以上资质。
(二)对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局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工程管理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分局负责督促执行。
(四)市局对栽植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并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五)绿化栽植工程当年苗木成活率指标98%,保存率指标是95%。
(六)分局负责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
第四章
绿化管护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一)绿化管护计划按照分组管护原则进行编制。国、市干线公路绿化资源为一级管护,区县级公路绿化资源为二级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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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磨刀片时,为防止刀刃崩裂,一定要把齿根部挫成弧形。
7.在拧紧螺丝上好刀片后,要先用手转动刀片检查一下有无上下摆动或异常声响。如有上下摆动,则可能引起异常振动或刀片固定部分的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