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绿化管理,规范公路绿化的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增强公路绿化、美化效果,巩固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用地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投资的,属于公路占地范围内的公路生态绿化工程及植物防护工程的管理,公路林木的采伐、移植及公路沿线乔、灌、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三条:工作目标:保障公路安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体现首都特色及古都风貌,营生季相鲜明的景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

第四条:工作原则:生态和谐、安全经济、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全市公路范围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路绿化管理严格执行交通部(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公路生态绿化指导意见》、《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及有关文件中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公路绿化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护”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花,宜草则草。要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本和效果的关系,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满足横向、竖向行车空间要求,不降低主体工程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公路绿化设计。通过采用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绿化技术措施,对公路路基和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进行生态防护,控制水土流失,增强边坡的稳定性,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进行公路绿化总体设计,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充分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公路绿化要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要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合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营造出季相鲜明、多姿多彩的稳定的植物群落。并融入“以人为本”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公路沿线因地制宜设置停车港湾、观景平台和必要的休憩服务设施,努力构建人与自然、路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三条。公路绿化规划设计工作需由具备有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局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标准和依据

(一)《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

(二)《城市道路绿化条例》

(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六)《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七)《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

(八)《公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管理(栽植工程)

第十五条:计划编制

(一)绿化工程年度计划按公路行政和技术等级,区域现实需求和市局年度中心工作要求进行编制

(二)分局于每年9月份向市局报送下一年计划。市局经现场踏勘调研、综合平衡后编制预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公路分局。

(三)每年6月中旬,分局依据上半年度的绿化现状,上报本年度下半年生态绿化工程调整计划。市局根据各分局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市交通委对路政局年度计划批复,对生态绿化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一)分局负责绿化栽植设计及概预算审批。分局负责组织对投资规模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市局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的审核发布和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企业须具备绿化施工二级或以上资质。

(二)对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局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工程管理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分局负责督促执行

(四)市局对栽植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并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五)绿化栽植工程当年苗木成活率指标98%,保存率指标是95%

(六)分局负责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

第四章

绿化管护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一)绿化管护计划按照分组管护原则进行编制。国、市干线公路绿化资源为一级管护,区县级公路绿化资源为二级管护。

(二)绿化资源数量具有动态变化特征,管护计划以当年数据库的资源数量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数据基础

(三)绿化资源分为6类。乔木、灌木、攀援植物、绿篱色带、草坪、地被植物。

(四)分局于9月份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市局综合平衡后编制预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分局。分局据此编制分解计划并实施,同时报送市局备查。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

(一)绿化管护作业内容根据不同的抚育对象和实际情况而定,包括浇水、施肥、整形修剪、中耕除草、防治病虫害、保洁、排涝、刷白、防寒防盐、巡视、防火、资源普查等一系列培育工作。整形修剪要根据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

(二)分局与绿化管护单位签订年度管护合同,管护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分局督促履行

(三)分局组织对绿化管护效果的检查,形成结论并存档

第五章

采伐更新

第十九条。公路树木采伐、移植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公路安全管理条例》,坚决杜绝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路树采伐允许范围

(一)已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绿化效果差,影响路容路貌的路树;

(二)公路改建、扩建工程需采伐的树木;

(三)原有路树影响通信、通电及光缆等设施架设;

(四)开设道口需采伐路树;

(五)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六)因其他自然原因需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属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凡符合路树采伐范围的路树,确需采伐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但在汛期因风、雨等原因造成的倒树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路树,为恢复交通,保证安全,可先行处理,但要在下个月之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当时条件允许可拍下现场照片备查。

第二十二条。路树移植应参照路树采伐、更新的审批程序执行,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路树采伐、移植,必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北京市林木移植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移植,核发采伐、移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采伐、移植许可证,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

第二十四条:路树采伐作业要求:

(一)注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现场组织井然有序,两端设定作业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标志服

(二)不得因路树采伐、移植造成中断交通,若需断路要到交管部门办理临时断路或占路手续,请交警配合采伐工作,保证道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路树采伐的收益,应用于绿化更新、公路生态绿化或者公路绿化管护。

第六章内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动态路树资源库,路树资源数据库每年适时更新。第二十条:统计报表

(1)下一年《绿化建议计划》9月15日分局报送;(2)《绿化管护分解计划》3月15日分局报送(3)《绿化成活率统计》11月15日分局报送(4)《绿化保存率统计》11月15日分局报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公路绿化用地。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赔(补)偿按《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执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盗伐、滥伐和损坏道路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道路树木、花草的;

(三)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

(四)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

(五)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管理办法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促进公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公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级公路是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进出口公路。

第三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的绿化规划、计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公路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路绿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五条公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公路绿化工作。

第六条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公路绿化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完善本辖区内公路绿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公路绿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公路绿化工作经验交流、对口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区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公路绿化管理部门,配备绿化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公路绿化的义务。

第九条对在公路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公路绿化法规,损害、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公路绿化应纳入全社会的绿化之中。在各级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章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公路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公路绿化现状分析、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如绿化分隔带、互通区、公路留地、服务区、养护用站房等公路用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实施项目、路线、绿化形式、责任单位、投资概算、验收时间及单位等。

高等级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路绿化规划应根据公路建设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特点,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编制,并纳入地方的绿化规划。

第十三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应作为生态景观的基干林带进行建设,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使之具有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艺术性,充分满足公路绿化美化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

第十四条高等级公路在宜林路段应保证两侧距边沟以外不少于2米的留地作为公路用地,主要用于公路养护和绿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公路两侧按高速公路100米,一级公路50米,二级公路30米的标准进行生态林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进行交(竣)工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对无公路绿化设计和不组织同步实施的新、改建公路工程,不得进行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对公路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由于季节关系,经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的同意,绿化施工也可视具体情况推迟半年到一年进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补充验收,报工程交(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备案。

新、改建公路绿化的施工可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工程规模较小不适宜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施工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原有公路的绿化日常性的更新改造可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更新改造工程也可招标,其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新、改建公路的管理用房,应将庭园绿化内容一并进行设计,所需经费列入房建工程概(预)算,并与房建工程同步施工和验收。公路用房的绿化设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高等级公路绿化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属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带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要在公路两侧优先安排防护林、退耕还林、农田林网等林业生态项目营造绿化林带。

第十七条公路绿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绿化设计内容和绿化工程招标要求施工,并自觉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路绿化验收内容含设计内容验收、种苗质量、种植穴规格、客土数量、种植质量及绿化成活率。未成活的绿化植株必须由施工单位补植。

新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绿化率达95%以上;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占应退耕还林面积的90%以上;疏残林的补植或更新改造面积占疏残林面积的90%以上。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公路绿化管理要充分依靠各级政府,专业单位与沿线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共建“畅、洁、绿、美”文明路。

第二十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绿化资产由负责管护的公路管理机构主管。经营性收费路段的公路绿化在经营期间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费由经营单位支出,并自觉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绿化管理纳入公路全面养护工作,并列入公路养护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绿化的管护费用单独列支,列入公路养护经费中,经费必须满足基本管护需要。

第二十三条公路绿化当年成活率在平原区应达到90%以上,山区应达到85%以上,保存率(成活后二年的保存株数占设计标准数的百分比)在平原区应达到85%以上,山区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公路绿化植株的除草、修枝、修剪、抹芽、扶正、浇水、施肥、刷白等一系列培育工作,并本着“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证植株正常生长。整形修枝、修剪要根据不同树种、生长期特点,本着“造形优美、合理”的原则,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路政管理应把公路绿化的管理纳入路政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及时做好破坏、损坏公路绿化的调查和赔偿、处罚工作。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路绿化用地。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路绿化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公路绿化属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高速公路、国省道因拓宽等原因,确需采伐的须由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绿化树木有收入的,必须如数纳入公路绿化经费,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绿化档案。每年都要按档案要求进行实地调查登记,数据要求真实、准确,报表及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生产、生活场所的庭园绿化要因地制宜,全盘考虑,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绿化覆盖率须达到40%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赔(补)偿按《湖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盗伐、滥伐和损坏公路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路树木、花草的;

(三)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

(四)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一、公司行政部是绿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绿化施工、维护及管理。行政部指定专人每周对绿植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并根据巡查情况联系养护。

二、各部门根据6s责任区域,对本辖区内绿化带清洁卫生进行管理,并安排人员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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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县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