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篇:
二、绿化管理办法(共)
二、绿化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美化公司工作、生产环境,塑造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第二条公司区域范围内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被当地社区划分为公司负责的绿化区域。
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划拨一定的绿化专款用于公司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第五条绿化列入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项目和内容。
第六条公司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花草、树木。
第七条不准攀折花木或在树上晾晒衣物等。
第八条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第九条不准私自采摘花果。
第十条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跨越、践踏绿化地。
第十一条不准往绿化地倒污水或扔杂物。
第十二条不准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备广告招牌。
第十四条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五条凡由公司负责绿化,应及时检查记录报告绿化情况,给花草树木定期培土、施肥、治虫害、修剪直枝
叶、浇水等。
第十六条公司绿化列入社区绿化总体规划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有必要时可专门聘用园艺工人,承担绿化管理工作。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二篇: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一、公司行政部是绿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绿化施工、维护及管理。行政部指定专人每周对绿植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并根据巡查情况联系养护。
二、各部门根据6s责任区域,对本辖区内绿化带清洁卫生进行管理,并安排人员定期清理。
三、草坪养护措施
草坪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灌水、施肥、修剪、除杂草、病虫害防治。
1、灌水
草坪播种后,充分保持土壤湿度,每月至少喷水一次,根据天气情况,在雨季可以少喷,在旱季必须多喷。
2、施肥
为保持草坪叶色嫩绿、生长茂密,草坪建成后在生长季需施追肥。寒季型草种的追肥需在早春和秋季,暖季型草种的施肥需在晚春,在生长季每月追一次肥。
3、修剪
修剪是草坪养护的重点,修剪时根据草种的要求控制一定的高度,促进分芽,增加叶片密度,抑制杂草生长,使草坪平整美观。在春、夏、秋季每季度修剪一次,在生长旺季根据情况加大修剪频率。
4、除杂草
随时检查草坪的生长情况,发现杂草,及时用西马津、扑草净、敌草隆封闭土壤,抑制杂草继续萌发,杀死刚萌发的杂草。使草坪长势强于杂草逐步清除杂草,而使草坪叶色嫩绿,整齐美观。在春、夏、秋季每季度防治一次,在生长旺季根据情况加大除草频率。
四、病虫害防治措施
1、草坪病虫害防治是保证草坪不受侵害,达到理想的生长效果,对此
必须及时有效地抓好这项工作。
2、病虫害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护方针,尽可能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把农药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3、掌握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将病虫控制和消灭在危害前,要求勤观察发现,及时防治。
4、正确掌握各种农药的药理作用,充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注意农药的使用,对症下药,配制准确,使用方法正确。混合充分喷洒均匀,不造成药害。
5、病虫害防治
对病虫害的防治,根据不同季节对草坪的害虫要分月进行预防、防治,经常观察草坪的生长状况,分月按时预防,发现病毒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达到草坪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
行政部必须根据季节变化随时观察苗木、草地的变化,发现病虫害、发生风灾、旱情,及时做出措施,切实做好养护工作。
五、附表:《绿化养护记录表》、《绿化日常巡查记录表》
行政部二0一六年七月十日
第三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县委党校园林绿化管养质量,培养教职员工的劳动意识,营造更加优美的学习工作环境,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现制订校园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一、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模式
1.专业化管理。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实行专人专职模式运作。
2.责任化督查。对党校现有园林绿化进行责任区划分,分管校长及相关处室对责任区域承担管养督查责任,每月组织一次义务劳动。
二、校园绿化景观建设规划管理
1.校园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委会进行充分论证,符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2.校园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人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总务处牵头,绿化人员负责对校园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处室、人,划分维护监管责任区域,确保责任到人,形成校园绿化维护网络。
三、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任务
总务处负责对校园名贵、常绿植物、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相关责任人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督查。
1、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人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处长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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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级绿化养护和管理。草坪生长良好,病虫害防治及时无成片枯死现象,树围基本无杂草,生长良好。
4、三级绿化养护和管理。树木生长良好,枝叶健壮,无明显枯枝,病虫害防治得当,护理及时到位。
5、摆花养护和管理。党校重点场所,重大节日的摆花,要及时、要鲜艳、要有图案、更换及时。防止人为损坏,要按计划实施。
五、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考核
园林绿化专职人员要高度重视维护和管理,要接受党校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以及责任处室的督查。
1、总务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对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管护单位达到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养护和管理标准的,党校依等次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处室达不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处室全体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级提拔。
2、因养护、管理、督查不力,造成树木、花、草、园林景观损坏的,按损失金额100%赔偿或由管护单位按照原有标准恢复。
3、景点及设施因人为破损的其维修费用由管护单位承担。
4、花卉按总务处的计划摆放,长期花木每月结算一次,短期花木按摆放期结算。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校长室。
2014年4月1日
第四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城建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查。未经县城建局参与审查的,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县城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县城建局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县城建局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园林管理所审核,报县城建局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县园林管理所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县城规划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城建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镇公共绿化、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及各乡镇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城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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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