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平战结合成效显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防空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事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努力开创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
1.当今世界并不安宁;我国面临着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表明,空袭与反空袭已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城市特别是首都、省会城市和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及重要经济目标是空袭打击的重点。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之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做到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科技强业、注重效益,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5.人民防空建设的总目标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努力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总体防护能力
6.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要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构建一体化防空体系,突出抓好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为重点的人防指挥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指挥自动化建设步伐,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适时组织军、地联合人民防空演习。
7.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要加强配套建设,逐步与军队的侦察、预警系统形成一体化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人民防空专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0.要把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落到实处,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可靠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能够迅速地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11.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人口流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1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在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必要的演练;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训练器材和训练内容的落实。
13.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不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14.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深化改革。改革要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的长期准备,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的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发挥人民防空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民防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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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0.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防空部门的工作。
31、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
200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