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稿
2013年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以来,通过三年集中治理、一年多常态治理,成绩斐然、成效显著。特别是去年转入常态化治理后,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同心同向、合力攻坚,狠抓操作层面和任务落地,狠抓督查督办和责任落实,有效巩固了综合治理成果,实现了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目标,已连续20个月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为历年来最好成绩,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认可,综合治理经验连续四年5次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会上作交流发言,这是全省唯一的市州。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综合治理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引发事故的风险日益增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省、市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10月22日,xx省长专门主持召开省道安委全体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作重要批示。今年以来,邹自景市长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道安委扩大会,专题听取综合治理工作汇报,并先后3次在市道安办呈报的工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对持续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我市地处盆周山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多,安全隐患风险严重,交通事故仍然多发高发,深入持久地推进综合治理是形势所需、民之所愿。
(二)巩固成效的任务仍然艰巨。通过连续四年多的集中力量、全力攻坚,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基层基础仍较薄弱,治理成效极易反弹。随着综合治理不断深入,逐渐触碰到更多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影响到个别部门、企业和个人利益,工作阻力可能进一步增大。我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体量较大、增长较快,人、车、路的矛盾愈发突出,加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的深入实施,全市公路建设还将向网络化、高密度和广大乡村延伸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艰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营运企业经营困难,“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有所抬头,只顾多拉快跑,忽视交通安全的现象尚未完全杜绝。这些问题若不切实解决,综合治理就会弱化,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付诸东流。
(三)治理工作的短板比较突出。综合治理工作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抓工作上热下冷,缺乏主动,上级督促才被动抓,出了问题才匆忙抓,综合治理工作时紧时松。有的地方工作发展不平衡,货车双超治理不深入,源头监管薄弱,货车超限超载及非法改拼装现象有所反弹;有的乡镇交管办和农村劝导站人员参差不齐,经费保障不足,工作流于形式,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有的部门认为综合治理是牵头部门的事,对治理工作不落实、配合不到位,甚至有个别部门以货运装载源头监管没有执法权为由推诿拖延治超工作。有的县区没有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道安办机构只剩一块牌子,工作人员没有到位,集中办公没有落实,工作经费没有保障,不同程度存在工作松懈甚至空转现象。
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差距管理,积极应对风险挑战,尽快补齐工作短板,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难点,坚决巩固提升综合治理工作成效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具体工作千头万绪,必须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巩固深化、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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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认识,自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和安全管理守土有责工作格局。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一次客运企业联合督查行动。各县区政府要牵头开展好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牵头开展路面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农业部门要牵头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教育部门要牵头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全力侦破一批重点专案,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三)健全督查问责机制。从今年开始,省、市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率和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的常态化目标考核。市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牵头抓好目标考核工作,市安监局要牵头研究涉及客货运车辆肇事的死亡交通事故追责办法。各县区要加强督查督办,加大问责力度,逗硬落实好省上出台的“三个一律”措施:即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启动事故深度调查,查明深层次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对领导责任不落实、行业监管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6个月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或综合治理严重滞后的地方,一律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扣减相应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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