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林业用地审批的申请
建设项目先行、临时用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0条。
二、申请条件
(一)先行用地条件:
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急需使用土地的;
2.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必须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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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州政务中心州国土资源局窗口接件)——(州国土资源局会审)——(州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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