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l、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服务业:销售额在200o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祥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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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实施细则由信保公司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