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修 改)

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派出人员指集团公司正式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派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派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条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核,总经理批准。派驻企业经营班子

成员由集团公司部长及以上人员出任。

第三条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集团公司保留其人事档案关系。

第四条派出人员在派出之日起,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派驻企业标准核定并由其

承担。如派驻企业所支付的标准低于集团公司标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支付二者的差额部分。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一次缴清。

第五条异地工作的派出人员往返哈市的差旅费,由派驻企业核销。

第六条派出经营班子成员在派出期间向派驻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负责,并接受

其考核。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派出财务负责人业务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工作向派驻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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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与补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