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青浦科技综合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创新,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对我市辖区内获得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资金上的补助,制订奖励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范围

(一)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创新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获得认定批复,以相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创新集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获得认定批复,以相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三)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认定批复,以相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奖励标准

根据《市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提质年、项目落地年、企业服务年、城市建设管理年、县域经济突破年、精准扶贫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对市辖区内按不同级别对获得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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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科技局根据审核小组提出的创新平台后补助建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财政局

(六)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将拟补助平台或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按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七)当年获得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以相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第二年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服务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