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

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

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

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第七条

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第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

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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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班能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不得留给下班处理;并作好隐患整改记录,及时上报安质部汇总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人员进行处罚,隐患整改及时到位的人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