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国能煤炭〔201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同步并列进行,互不为前置条件。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瓦斯抽采及防突专项、井下民爆物品库、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等专项验收并入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除国家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中,省煤炭厅负责五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建设煤矿和地方属地监管90万吨/年以上(不含90万吨/年)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煤炭局)负责属地监管90万吨/年及以下建设煤矿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有关煤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煤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等;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基本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按规定验收合格,通过专项验收;

(四)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按权限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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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市煤炭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