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文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时间:2010-10-19来源:二司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亟待加强政府监管,以尽快遏制职业病多发的势头。《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也需要就有关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中央编办于10月8日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通知》印发后,各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
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
(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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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央编办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