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安全制度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前言。“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拟定。安全生产事故都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效益,所有事故的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都能总结出许多教训,值得我们去深刻对待吸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认真学习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才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具体含义

1、“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3、“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的作用

1、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

发生事故,暴露了人员、设备、技术、环境、管理上的诸多问题,通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他人事故教训的方式,以心得体会、建议措施上报,不说套话、废话,就让全体员工实实在在分析发现问题,做实了吸取事故教训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

2、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

各企业都制定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规定,但往往职工都不会去关心这些规定,因为都觉得自己不会是事故责任人。而我们在落实“四不放过”原则过程中,增设一个假如:假如身边发生这样的事故、我是事故责任人,对照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假如我是事故的受害人,我的家庭、亲人会遭受什么样的打击的大讨论不放过。通过假设和对照,使全体员受到震动和冲击。虽然是假设,但也使全体员工感到了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压力,受到了很强的安全教育,对自己的安全责任重新认识和提高,增强了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比空洞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3、切实发现并消除了隐患,提高了本质性安全

四、“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管理创新应用

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于事故处理,国家早在1975年就提出了“三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原则是首先要针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第二个原则是新增加的内容,突出了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这是落实国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具体体现。第三个原则是不能认为分析清楚了原因,处理了有关人员就算完成事故处理了,还必须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危害,使广大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吸取教训,进而提高认识,努力在实际工作中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个原则是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不但要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还要针对事故发生所暴露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彻底整改。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收到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良好效果。

对于这“四不放过”,前三者是“事务性”的,而第四个则是“实质性”的;前三者是基础,第四者是关键;因为只有查清了事故原因、处理了责任者、落实了整改措施,才能真正吸取教训。然而,当前往往是前三者做的比较好,而忽视了对教训的吸取。

“四不放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这样的教训有一次就够了,不要总是吸取,甚至是总不吸取。

1、方法要求: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各单位学习事故通报时,没有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及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本单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不进行一次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故,对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哪些岗位、哪些人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的大讨论不放过。

(3)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本着举一反三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事故单位的防范措施,没有制定本单位的防范措施,并将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不放过。

2、具体做法。(1)学习人身事故通报,各生产单位、班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分析会。

(2)通过学习通报,对本单位相关对应人员行为、设备、环境、工艺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自查,能解决的自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责任部门整改。

(3)各职能部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整改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落实不力者,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各班组及时总结教训及存在的问题,整治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结束语。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和安全管理者,我们应当坚信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在这种思想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及方法,对我们预防事故十分重要,但我们决不能在自己发生事故后才引起重视,而对别人出的事故不引以为戒,任何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对我们来说都是宝贵的财富,收集汇编成册,组织开展启发式教育,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施闭环管理,对吸取事故教训的手段进行创新和探索,充分发挥预防事故的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及法制管理对策作用,事故预防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责任在人的肩头,在人的心头,只要人人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时时想着安全,处处抓着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要求,规范我们各项管理工作,把各级人员、各个部门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把措施落到实处,有问题立即整改,有隐患及时消除,才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方针与原则

安全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的内涵首先是要求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内涵主要是要求安全工作要做好事前预防,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从本质安全入手,加强危险源管理,有效治理隐患,强化事故预防措施,使事故得到预先防范和控制,保证生产安全化。

(二)消防方针

我国的《消防法》规定了我国的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就是要从设备、设施、工艺等本质方面有高性能的防火措施,如用防爆电器、阻燃材料、自动喷淋系统等。“消”就是要在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备有灭火措施,如设置和配备消防系统、救火系统等。安全生产原则

(一)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生产的发展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人的安全与健康,就谈不上发展生产,而离开生产活动,也就无所谓安全

由此可见,我们要搞好生产,就一定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

(三)“三同时”原则《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这是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所谓“三同时”,就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工程技术项目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

(四)“五同时”原则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五)“三同步”原则

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

(六)安全否决权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部颁发的“一标三规范”,强化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提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切要求均应符合这一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的责任网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企业还应与所属各部门和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责任一直落实到基层单位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是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也应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三同步”原则:“三同步”原则时指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制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

同时运作投产。目前,要坚决防止部分企业在改制时,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弱化、淡化、或取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这是有违安全生产要求的,取消安全生产机构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三不伤害”原则。“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时,应将“三不伤害”原则告诉企业全体职工,使企业职工个个牢记“三不伤害”原则,使“三不伤害”原则深入人心。

6、“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这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企业应将生产安全隐患和看作事故,在隐患处理上坚持“四不放过”。

7、安全教育培训原则。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建设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所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有关重要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操作人员还应参加法定的安全资格培训与考核,考试合格后还必须参加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确保全员教育培训的落实。

8、“五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是批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的制度。“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定了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提出了这项制度。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的第一项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2001年国务院第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领导责任。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2、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中不断发展的一项管理制度,它从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即技术措施的管理要求)发展到提出关于各项资金保障的管理要求,直到提出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的管理要求,丰富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本质安全。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的第二项规定就是“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提出了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要求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04年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生产前必须具备13项安全生产条件。这一系列规逐步的完善,确保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能否有效进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是关键。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中最重要制度之一。安全生产管理最首要的因素是人。人是最关键但又是最不确定的因素,只有通过不断的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才有保障。早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的第三项规定就提出了“关于安全生产教育”的管理要求,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均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要求。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生产单位人员、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也必须参加教育培训。2007年3月24日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发文《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提出建立农民工培训学校,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早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的第四项规定就提出了“关于安全生的定期检查”的管理要求,目前已形成了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后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月活动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企业内部安全检查、企业外部的安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外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指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管理,也包括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价工作,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的安全监督是近几年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安全生产监管形式,正在不断完善。

5、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近年来形成的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前主要是针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施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即生产单位负责人、安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中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许可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它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归结到一个方面,即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关注的焦点应为安全生产条件,所以安全生条件不仅仅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管理内容,而且也是整个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内容,过去相应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安全生许可制度下更加明确。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归结到12项安全生产条件,它所涉及到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物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均是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了解和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方法,用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指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施工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应核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安全生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生产活动。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内容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人们称之为“三类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查也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

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一种规范用语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危险性较大,直接关系到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架子工、起重机械工、施工升降操作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工、电焊工、吊篮作业人员等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一项检查内容。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归根结底为三个方面的管理内容:技术措施、教育培训

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保证和前置条件,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检查均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放在首要的位置。所以实施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必须了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督促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很多,归纳起来有五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最基本、最首要和最关键的一项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满足安全劳动防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资金投入的需要。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全员教育培训,不但对施工现场操作工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且要对管理人员包括企业领导进行教育培训。企业要有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施工现场要建立职工培训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以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不但包含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还应包含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管理制度,做到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每周、每月和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有专人现场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前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以及根据形势需求开展专项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随机抽查等。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一方面要符合国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管理要求,做到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根据企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要落实事故报告的责任,杜绝缓报、谎报和隐瞒不报事故的事件发生,做到及时报告事故、及时组织抢救,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点。同时,企业内部要建立月事故报告制度及零事故报告制度,把重大隐患也作为企业内部“事故”进行管理,防患于未然,要根据事故特征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并及时组织演练,要落实工伤保险各项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安全生产条件有如下7个特征

1、人为性。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是属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即使属于“物的安全状态因素”,许多因素也是由人的因素作用的。

2、前置性。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安全生产业绩是生产活动开展后的一系列表象。安全生产条件在前,安全生产业绩在后,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业绩的前提,安全生产业绩是安全生产条件的反映。

3、充分性,也称作欠必要性。按照逻辑原理分析,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并不完全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共鸣”点、“共振”点或某种“机遇”才产生生产安全事故。我们把这一特性可称作为欠必要性。欠必要性这一特点往往使人们产生了一些错觉或错误的认识,似乎不抓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未抓好,生产安全事故也不一定就发生,有是抓了安全生产(实际上是没有很好地去抓)反而就发生了事故。于是,有了抓不抓安全生产一个样,安全生产“听天由命”的不正确想法。但无数事实表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总是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问题,反之,安全生产真正搞好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都是过得硬的。只要安全生产条件完全符合管理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就完全可以避免。安全生产条件越完善,生产的安全概率就越大。

4、约束性。安全生产条件的欠必要性容易使人们对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产生错误的认识,仅通过宣传、教育难以起到人们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必须采取强制手段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约束,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一是企业内部的约束,首先企业领导者要提高对规范安全生产条件的认识,制定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要通过社会关注、政府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当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

5、动态性。安全生产条件随着生产活动的不断变化而变化,随着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断提高在变化,但这种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所确定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是目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因素共同构成的,当两种因素结合产生了前安全生产条件的第13项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为安全生产条件的补充预留有了一定的空间。这就要求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要求。

6、可控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握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或某一场合相对稳定,且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不断加深、手段不断完善,所以影响(或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

7、均衡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其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但按其条件的划分来说,任何一项条件均不能忽视,不能说这个条件比那个条件重要。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认真对待每一项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内涵及作用。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是指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它由安全生产管理的性质所决定的。安全生产目的是要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机器设备、物料、环境带到要求需要技术措施来保证,“人”的这个安全生产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需要通过教育培训来实现,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必须通过严格的管理来落实。所以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三大基本措施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亦称安全管理对策是指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还包括企业的五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主要是规范“人”的安全生产行为,有关“物”或“物”与“人”之间的关系一般由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来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均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来实现。

2、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亦称工程技术对策,即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和监测、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要是指全场性或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和爆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沟槽和基坑支护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模板支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等。

3、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安全教育培训措施亦称安全教育对策,是指通过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人们的安全素质,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观念等综合安全素质。安全生产管理研究表明“人”的因素在安全生产中为主导因素且是一个最不称定的因素,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最终需靠人们具体实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经常性地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做到所有人员上岗前(包括转岗、长期未从事岗位工作重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到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适时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教育培训经常化,以确保从业人员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建设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每人至少一次,这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最基本的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一般规定

一、安全生产六大纪律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三、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交底: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四、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交底: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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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