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20页)

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为适应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切实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一、干部选拔制度㈠干部选拔条件:

1、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改革举措,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决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维护班子团结,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4、有求实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熟悉拟任职务的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㈡干部选拔资格: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身体健康,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工龄,其中提任正处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集团公司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经历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其他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3、提任各单位三总师副职和正、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中各单位三总师副职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科级干部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在专业技术部门任职的科级干部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或达到同等学历文化程度;提任正科级干部,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对少数因工作特殊需要,德才兼备和工作实绩突出,懂经济、精技术、善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可破格提拔

㈢干部选拔程序:

1、推荐和提名

⑴选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方式,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主持,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由矿处级领导干部和单位三总师副职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各单位三总师副职、科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组织部主持。

⑵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方式进行,组织推荐矿处级后备干部和单位三总师副职,要依照干部“两书两考”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⑶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如实负责地写明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德才表现、群众基础、工作实绩和适任职务,同时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⑷个人自荐时,自荐者应向组织部门如实汇报和写明个人思想工作情况、个人特长、适任职务和任职目标职责,并署名。

⑸对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经确认后,组织部门要及时进行民意测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必须出于公心,不得向被推荐者泄密,不得搞人情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不是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确定考察对象

集团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委根据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自荐情况,经过酝酿协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同时既要重视民主推荐的结果,又要对推荐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认真评估,从干部的工作经历、岗位分工、个人性格以及参加推荐人员情况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干部得票情况,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不超过半数满意票的暂缓提拔。

3、组织考察

⑴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

⑵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考察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为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⑶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方式,同时注重把任前考察与平时的经常性考察相结合,与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等相结合,使任前考察情况与日常了解情况相互补充,从而客观、全面地考察和评价干部。

⑷完善干部考察方式,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干部的勤政廉政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求真务实情况和面对复杂矛盾和问题的个人心理素质情况等。

⑸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中如发现群众反映考察对象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组织部门负责人或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对因考察不准或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没有把考察对象重要问题及时汇报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

4、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署名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人员撰写的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基本状况;

⑵主要经历,主要包括工作经历、学习经历;⑶政治表现,主要包括“文革”期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和八九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等;

⑷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个人主要特长;⑸主要缺点和不足;

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5、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人汇报的考察情况,进行拟任职务胜任程度的分析比较,并提出初步意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对现任领导干部考察,如发现不胜任现职的,应实事求是地提出免去现职和调整现任岗位的意见或建议。

6、党委集体讨论

⑴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听取组织部门的考察汇报后碰头研究,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并及时征求有关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后,组织召开党委会。⑵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成员应全部到会,如因事缺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在讨论中,如果争议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不得草率决议。如果原拟提拔人选被否决,会上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提拔对象。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⑷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⑸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b、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c、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㈣干部公开选拔方式:

除民主推荐、按照干部选拔程序选拔干部外,公开选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凡因工作需要和职位缺员可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干部选拔条件。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并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委讨论决定。㈤干部选拔要求。

1、严格按照选拔条件、选拔资格和干部选拔程序办事,原则应逐级提拔,如越级提拔,应由集团公司党委审查同意

2、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制度,在干部选拔中,对拟提拔干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书面或听取意见的方式征求纪委、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廉政情况的意见。对反映考察对象有较明确的时间、地点、情节和涉及人员等线索具体的问题,或反映考察对象情节严重的问题,如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有经济问题、生活作风问题等,要及时认真查核,在没有查清之前,不提交党委会研究;对需要进行经济现任审计考察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计。

3、健全和完善后备干部库,强化后备干部管理,干部的选拔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4、永盛公司选拔任用干部按照集团公司[2004]党委会1号决议执行

5、切实规范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严格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暂行规定》(组通字[2003]28号),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做到记录内容全面完整、真实准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二、干部任免制度㈠干部任免权限

1、集团公司处级领导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聘、任、免职手续;同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反映销售收入和投资回报率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经集团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后,集团公司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聘、任、免职手续

2、各单位三总师副职由各单位党委按照干部选拔制度和干部“两书、两考”制度的规定,认真考核,民主推荐,并将推荐相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单位职数设臵情况和推荐考核结果予以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3、各单位党委对本单位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科正、副科长,财务科长,工会副主席进行聘、任、免职时,需报本单位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由各单位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任、免职手续

4、集团公司机关各独立党委(不含机关党委)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聘、任、免职时,需报本单位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由各单位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任、免职手续

5、集团公司审计处对各审计站站长进行聘、任、免职时,需呈报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民主推荐材料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任、免职手续

6、集团公司机关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聘、任、免职时,需征求机关党委意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聘、任、免职手续

7、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设科级机构的,需呈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批;精简科级机构的,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㈡任免形式

1、凡新提拔处级干部,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并在聘任或任用文件中注明试用期间,试用期内不提任,不调任,一般不安排从事其他临时工作,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集团公司党委在1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正式任用的决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的,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并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待遇。

2、发文方式:⑴行政职务以行政负责人名义聘任或解聘;⑵党群职务以党委行文任免;

⑶集团公司机关部室科级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行文任免。

⑷各单位三总师副职、党委组织部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科正、副科长,财务科科长,工会副主席,集团公司各审计站站长经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由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文任免。

3、各单位提拔干部,应按照个别调整的原则,不允许成批提拔或超职数配备

㈢宣布任职前的几项工作

1、各单位需要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的请示(说明理由、单位或部门配备职数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或推荐方法及结果等)、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严格审查,同意后,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气,办理任免手续。

2、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处级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如公示期间,有职工群众反映影响拟提拔干部使用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办理任用手续。

3、坚持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矿、处级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指定专人进行任职前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宣布任免职务,指出考察考核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一些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㈣干部任免纪律:

1、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⑵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⑶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⑷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⑸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⑹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⑺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⑻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已经提拔的干部,经组织部门查实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职或免职,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⑼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⑽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伙,或者打击报复。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对买官卖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理。

2、违反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集团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予以纠正

3、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带病提拔”以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承担有关检查监督职能,制止、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三、干部“两书、两考”制度㈠“两书、两考”内涵:

“两书、两考”是指在干部推荐和选拔过程中,对拟选拔人选或后备干部必须有《组织推荐书》、《个人述职书》,同时由党委组织部门对拟选拔干部或后备干部进行理论考试和组织考察。㈡“两书、两考”内容:

1、组织推荐书

凡组织推荐处级后备干部、单位三总师副职必须由本单位党委撰写《组织推荐书》,组织推荐书应如实负责地写明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德才表现、群众基础、工作实绩和适任职务等,同时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附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矿处级后备干部按照集团公司干部选拔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述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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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⑻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转变组工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组织部门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始终坚持公道正派,把是否公道正派纳入组工干部的综合素质考核范围,使广大组工干部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⑼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贯彻执行上级的重要部署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强化执行责任,确保政令畅通。要不断强化干部执行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切实保证把上级的重要部署和集团公司各项决策和制度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