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企业对投资、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重组、改制、清算、资本变动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依法、科学、集体、民主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企业投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市财政预算资金向经营性领域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审定。市国资委全程参与投资项目的论证、研究、投资等,并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投资项目完成后,及时形成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
市非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再履行相关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企业的投资项目需要到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报批(核准)和履行有关程序的,企业应在申请报批(核准)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县、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确定方式由县、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
(二)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三)指导企业加强预算管理;
(四)监督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
(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第九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开展投资分析;
(五)对所出资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第十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年度投资预算应对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出量和流入量进行预测,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投资总规模、投资类别构成、资金来源和投资回报等情况,反映重点投资项目预计进展情况,做出风险因素评估、获利因素分析和资金筹措等安排。
3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编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和年度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回报等情况,并与下一年的年度投资预算报告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企业呈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效益、技术、管理、环保、法律、风险等方面分析。
第十三条对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政府决定的投资项目,企业应事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投资意向等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核准或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核实后,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