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xx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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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行政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行政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行政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

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行政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行政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经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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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行政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30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31条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请长假期间工资只发给保障工资+年功工资,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