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切实加强我国纺织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纺织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质量检测、信息、教育培训、社会责任建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融资、技术、创业、管理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纺织产业集群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纺织行业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包括。纺织行业产业集群地区、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纺织行业小企业创业基地、纺织服装工业园区等。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

(三)、

(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各纺织产业集群试点地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受到表彰的平台。

第七条各纺织产业集群试点地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第八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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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3.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