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合集五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的。

(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0、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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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